尊重未成年人,對體罰說「不」|法聲昂「楊」㉙

2024-01-06     新聞晨報

原標題:尊重未成年人,對體罰說「不」|法聲昂「楊」㉙

尊重未成年人,對體罰說「不」|法聲昂「楊」㉙

為更好地推動黨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奮力譜寫法治中國建設新篇章,楊浦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楊浦區司法局,共同製作推出兼具熱點時效性、法律服務性和法治思想性的專題普法欄目——《法聲昂「楊」》,致力打造展示區域法治建設成就、展現區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節目邀請到的嘉賓是上海鍾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交通大學法律碩士朱谷春,與大家共同探討話題——體罰未成年人

主持人:體罰未成年人會觸犯哪些法律規定?

律師:體罰未成年人在我國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確予以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其在學校期間的監護職責是轉移給學校以及相關老師,如果學校在此過程中沒有盡到監護職責,也沒有相關制止的舉措,學校也可能涉及到犯罪。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可以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予以處罰。

主持人:體罰對於未成年人有哪些危害?

律師:體罰對未成年人的身心會造成嚴重的傷害。

第一,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權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未成年人也同樣是中國公民,體罰會給未成年人的人權和尊嚴帶來極大傷害。

第二,造成未成年人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以導致長大後的行為問題。

第三,體罰和暴力虐待之間沒有嚴格的區分。很多暴力虐待未成年人的參與者多數是用體罰來辯解。

第四,靠體罰達到的效果是短期的。難以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雖然體罰可能達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種行為的目的,卻很難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體罰與變相體罰只能使學生學會逃避體罰,而不是誠心轉變態度,改正錯誤。

第五,據科學研究表明,在體罰中成長的孩子長大之後易產生精神問題。給學生帶來不必要的焦慮,不利於學生健康心理素質的培養,反而會損害學生身心健康。

主持人:為了區分體罰這一違法行為與正常的教育懲戒,我國也頒布了相關行政法規。教育懲戒的方式、限度、範圍有哪些?如何區分正常的教育懲戒和體罰?

律師:教育懲戒有專門規定,從2021年3月1日起,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正式實施。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系統規定,規定了教師和學校根據違規違紀情況可以對學生實施的教育懲戒方式,同時明確了教師實施懲戒過程中被禁止的七類行為,包括「連坐」式懲罰、變相體罰、因學業成績而懲戒學生、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懲戒等。《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此外,《規則》還強調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程序,以減少教育懲戒恣意性和任意性。在實施一些較重的教育懲戒行為時,教師應當及時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並及時告知家長。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時,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把聽取學生陳述和申辯作為必經的前置程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民問律答」

如何避免學校老師

體罰學生事件的再次發生?

律師解答:

為嚴防老師體罰學生事件發生,我們建議教育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師德和師風建設,嚴禁老師體罰學生。

一是加強學校管理,重點對寄宿制學校的安全管理進行一次全面篩查,進一步完善學生宿舍的管理制度、優化生管人員隊伍,排除安全隱患,杜絕在校發生侵害學生事件。

二是教師安排事務、輔導學生、處理教育教學有關問題應在教室或辦公室等公眾場合進行,避免師生單獨接觸。而學校校長作為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警覺,防患於未然,對於出現類似事件的苗頭要緊抓不放,嚴處嚴懲。

三是在管理教師隊伍上,嚴把新教師「入口關」,對新教師進行入職培訓以及相關的教育教導。學校可以聘請行風監督員、公布校長信箱、師德師風監督電話,定期組織教育教學開放日等,接受家長與社會對學校和教師的監督。

四是規範師德師風考核,對於老師的職務晉升、職稱評聘、評優評先中認真落實師德「一票否決制」,並對教師體罰、侮辱、侵害學生的行為,一律實行「零容忍」,決不遮掩、包庇和縱容。

來源:上海楊浦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5115f76d33a42c97a2a6a3506e06d9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