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務,為紀念最高人民法院建院70周年,本報梳理選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來辦理的十個大要案件,案件類型涵蓋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以期展現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所取得的長足發展和進步。
美國間諜約翰·托馬斯·唐奈案
——新中國成立初期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刑事案件
1952年7月,美國中央情報局間諜約翰·托馬斯·唐奈等11人乘坐飛機偷偷進入中國國境進行間諜活動,飛機被擊落,唐奈等人被捕。195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判處約翰·托馬斯·唐奈無期徒刑。
【卷外語】新中國成立初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主要是配合中央的統一部署,有效打擊敵人,鞏固人民政權。
日本戰犯案
——二戰後國際法治進程中的重要歷史見證
1956年6月12日和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先後在太原和瀋陽開庭,審理鈴木啟久等8人戰爭犯罪案(涉案者為軍官)、福永順太郎戰爭犯罪和特務間諜犯罪案、城野宏等8人戰爭犯罪和反革命犯罪案(涉案者為文官)、武部六藏等28人犯罪案(涉案者為偽滿洲國官員)。審判持續了大約50天,45名戰犯分別被判處八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卷外語】這是我國司法審判進程中的重要歷史記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法治進程中的重要歷史見證。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新中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開端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始公開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特別法庭於1981年1月25日公開宣判,分別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判處姚文元、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十年不等刑罰。
【卷外語】該案堪稱「世紀審判」,是恢復和重建我國司法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開端,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劉涌涉黑案
——依照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公開開庭審理第一案
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劉涌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非法經營、行賄、非法持有槍枝、妨害公務一案進行提審。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所犯其他各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卷外語】劉涌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公開開庭審理的第一案。
深圳賢成大廈行政上訴案
——行政訴訟法實施後行政訴訟第一案
1995年1月,泰國賢成兩合公司董事長吳賢成以註銷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鴻昌廣場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組的行政行為違法為由,對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資辦提起行政訴訟。1997年8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深圳工商局和深圳外資辦敗訴。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資辦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卷外語】該案被法律界稱為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後的「行政訴訟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由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豪才擔任審判長,著名法學家江平、應松年等分別作為不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該案公開審理長達6天。
中威輪船等與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租船合同及侵權賠償案
——維護我國法律與司法權威的典型跨國案件
2010年12月23日, 就中威輪船等與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租船合同及侵權賠償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再審申請。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依據生效判決,依法扣押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並在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後,次日即依法解除扣押,為這起歷時26年的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卷外語】該起糾紛的圓滿審理和執結,彰顯了我國海事審判及執行體系的司法權威和成熟高效,在中國海事司法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泰州1.6億元環保公益訴訟案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歷史進程中的標杆性案件
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保公益訴訟,要求嚴重污染環境的泰州市常隆、錦匯等6家化工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2014年12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二審判決後,6家化工企業中的錦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
【卷外語】該案是新環保法通過後,我國首例由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法院判賠1.6億餘元,也是迄今國內判賠額度最高的環保公益訴訟案。
聶樹斌再審改判無罪案
——歷時22年的重大冤假錯案糾錯案件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聶樹斌案。山東高院經複查認為,原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該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當庭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卷外語】該案再審判決表明了人民法院有錯必糾、有冤必申的態度。
「喬丹」系列商標行政案
——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審「喬丹」系列商標行政案中的10件案件,並於2016年12月8日進行公開宣判。涉及「喬丹」商標的3件案件,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涉及拼音與圖形組合商標的共計7件案件,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
【卷外語】該案的審理,彰顯了我國司法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樹立了我國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
張文中再審改判無罪案
——依法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第一案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長張文中詐騙罪、單位行賄罪和挪用資金罪申訴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
【卷外語】該案是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被專家學者稱為「我國加強民營企業產權刑法保護的司法典範」。
來源:人民法院報
整理撰稿:劉吟秋 羅書臻 |編輯:吳凡 劉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