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百興鞋材有限公司、林火枝

2019-07-03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晉江百興鞋材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2761753699N)、林火枝(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84****5037):

本院受理原告紀德生與被告晉江百興鞋材有限公司、林火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634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紀德生請求判令:一、被告晉江百興鞋材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貨款93800元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林火枝對被告晉江百興鞋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晉江百興鞋材有限公司、林火枝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11日15時00分在福建省福清監獄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承辦法官:邱於義 書記員:傅靜雯

聯繫電話:0595-8890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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