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隱瞞湖北地區接觸史、隱瞞發熱等症狀,不迴避反而主動與周邊人群接觸,可能會造成疫情傳播,如何處置?
2月7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說,這種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4條、115條追究刑事責任,輕則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重則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富瑩說,從有關媒體的報道中,她已經注意到有國內其他省市已有公安機關對類似的情況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有關當事人開展立案偵查的案例。(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賈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