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11月1日,由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通遼市首例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被告人曹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
污染現場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租賃一處約500平方米的廠房,購置生產設備及矽油、聚醚、鹽酸等化工生產原料,生產聚氨酯組合料。並在廠區內埋設約200米暗管,用20根PVC管捆綁後深埋地下做滲水井。在生產過程中將生產所產生的含強酸、氟化物嚴重超標的工業廢水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滲水井中,滲入土壤。
科爾沁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後,立即會同生態環境、公安等相關單位、部門前往排污現場,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從源頭把控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在通遼市檢察院公益訴訟協調聯動指揮中心的統一協調下,科爾沁區檢察院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土壤環境損害情況及曹某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出具了專家意見,為提起公益訴訟做好準備。
7月25日,該案在科爾沁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認為,曹某通過暗管、滲井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含有毒物質化工廢水的行為,嚴重污染周邊土壤,造成土壤承載的涵養水源、環境凈化、氣體調解、農產品供給等生態服務功能全部喪失,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人曹某當庭認罪,並表示願意承擔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和賠償污染土壤造成的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5萬元的民事責任。審判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治理修復生態環境,足額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現場調查
開庭次日,科爾沁區檢察院聯合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共同前往曾經的排污現場,對曹某一方拆除地下暗管、清理被污染的土壤情況開展持續跟進監督。目前,暗管和生產設備均已被拆除,被污染的土壤也通過相關機構進行治理,重新煥發了生機。
環境修復工作進展相對順利,但生態損害賠償金的繳納卻是一個難點。因缺少相關規定,政府未設立相應的帳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繳納困難。在上級院的統一協調下,科爾沁區檢察院主動作為,積極與財政部門溝通協商,最終使該款項順利繳納至財政非稅收入帳戶,用於本地生態環境損害的替代修復。
近三年來,通遼檢察機關共辦理訴前程序案件1082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33件。通過訴前程序和公益訴訟,監督恢復林地面積116萬畝,草原1.8萬畝,監督清理危險固體廢物2853.65噸,確保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科爾沁檢察微信公眾號)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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