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工工資屬於「工資」還是「勞務報酬」
《國家稅務總局個稅改革後如何申報88個問題》明確:
(1)按月正常發放工資的,「是否雇員」選擇「是」,填寫正常工資薪金報表;
(2)不按月發放工資或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雇員」選擇「否」,填寫勞務報酬報表。
這是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主要區分口徑。既然如此,所謂臨時工「工資」,其實屬於勞務報酬,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注意: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併作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也就是說,按照原收入額打了個八折以後計算納稅。
二、臨時工工資入帳憑證
(一)臨時工工資也是「工資」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這裡明確:臨時工工資納入工資薪金支出。
(二)「工資」並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屬於非經營活動,並非「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
(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要取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製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注意:稅收核算中,職工工資獎金是否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則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之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