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採購項目如何高效開展,集采機構、採購人怎樣規範操作?廣東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監管處相關負責人告訴《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該省日前印發了《廣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五方面事項作了明確。
「疫情防控期間,對於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採購項目,作為緊急採購項目,按照《廣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粵財採購〔2020〕3 號)的規定執行。可通過『廣東省電子化採購執行平台』執行採購的項目,各級採購人應當儘量通過該平台開展採購。」《通知》明確。
那麼,作為集采機構廣東省政府採購中心應該如何確保政府採購活動規範進行呢?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通知》,廣東省政府採購中心應當做好廣東省電子化採購執行平台的價格監控和供應商管理工作,依法依規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加強疫情防控相關物資的貨源組織,設置專區發布疫情採購需求信息和供應商供應信息,促進疫情防控相關物資的供需對接。
《通知》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對於確有必要開展的政府採購活動,各級採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關領域的評審專家,確需通過廣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的,可優先按屬地原則隨機抽取。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同時,《通知》還提出,疫情防控期間,對於確有必要開展的政府採購活動,各級採購人應當會同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級政府以及疾病預防控制、衛生健康等部門有關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預防控制的要求,加強對政府採購開評、評標現場的管理。
此外,對於政府採購舉報、投訴等事項,《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廣東省財政廳暫停現場受理評審專家、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舉報、政府採購投訴等相關工作。評審專家、採購代理機構相關業務通過「廣東省政府採購網」辦理。對省級政府採購項目提起舉報的,舉報供應商應通過郵政速遞方式向省財政廳寄送舉報文書;對省級政府採購項目提起政府採購投訴的,投訴供應商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 94 號令)有關規定,通過郵政速遞方式向省財政廳寄送投訴書。當日17時30分後收到的投訴書,視為下一個工作日收到。投訴書須註明收件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用於接收投訴處理相關文件。因疫情防控期間無法召開投訴處理審查會議,廣東省財政廳可酌情暫緩作出相關案件的處理決定,並提前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廣東省財政廳現場業務恢復時間將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上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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