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此前經媒體報道後在網絡上頗受關注的平度孕婦被辭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雙方的委託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雙方圍繞調整後的工作崗位對李某是否有害、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整個庭審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了視頻直播,新聞媒體記者和市民代表旁聽了庭審。合議庭將主持雙方調解,若調解不成將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公司辭退合理
孕婦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前,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曾對於雙方勞動糾紛作出裁決,雙方均不服,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勞動合同糾紛訴訟,平度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兩案。
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和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合同在2016年3月21日解除,而且李某領取了經濟補償金;依據2016年4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李某與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企業變更為私營企業)的勞動關係從2016年4月1日開始建立,因此對李某要求確認自2013年12月起與電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不予支持。
平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李某丈夫劉某的信訪意見,對電子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進行了調查處理,檢查結果顯示,企業所涉及的粉塵、噪聲及化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標。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約定李某的工作崗位為操作工,電子公司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調整生產線是企業的自主經營行為,對李某的調崗具有合理性。在李某連續曠工7天的情況下,電子公司再次給李某發送了《員工返崗通知書》,但是李某並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返崗,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電子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公司員工請假管理的規定,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相應依據。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通知工會,履行了程序義務,因此,電子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依據充分、程序合法,屬於合法解除。確認雙方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2019年3月5日,平度法院判決李某與電子公司之間從2016年4月1日到2018年9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電子公司解除與李某之間的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駁回了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中院提起了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確認雙方自2013年至今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確認電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撤銷電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判決電子公司與李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工作內容為音質檢驗;工作地點為後勤檢驗室;工作時間為8:00-17:00;懷孕期間福利待遇嚴格按勞動法執行。案件的一、二審訴訟費由電子公司承擔。電子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上訴請求。
調崗是否危害孕婦身體成焦點
未涉及公司向孕婦索賠13萬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焦點問題:調整工作崗位是否對李某身體有危害、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進行了法庭調查。
關於調整工作崗位是否對李某身體有危害問題。李某認為,新的工作崗位有膠水,特別刺鼻,李某當時懷孕3個月多,膠水對胎兒成長不利,原來崗位是長白班,調整後崗位是兩班倒,要上夜班,基於以上原因不同意調崗。電子公司認為,平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李某丈夫上訪要求,對電子公司生產車間及公司全面進行檢查,並進行鑑定,結論是該企業所涉粉塵、噪聲及化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標。李某認為,該檢驗報告說明有毒有害物質不超標,並不代表環境無毒無害,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孕婦工作環境需要無毒無害,而不是有毒有害物質不超標即可,有毒有害環境對胎兒成長不利不能安排孕婦工作。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問題。電子公司認為,李某從2018年的9月19日到9月25日連續7天自行脫離工作崗位,根據公司規定行為視為曠工,曠工3天按自動離職處理。鑒於李某是公司的老員工,通知她兩天內回公司報到,逾期不報到做無故曠工自動離職處理。李某在收到返崗通知書後,還是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回到公司報到,所以決定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在公司院內公告欄及車間牆壁上都進行了公示。
李某則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公示,也沒有告知自己,也沒有李某的簽字學習記錄,李某並不知道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也沒有組織職工學習。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李某在2018年9月18日、19日、20日去公司上班,門衛都不讓進門,收到返崗通知書後,9月26日又到公司上班,公司還是不讓進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徵求了工會意見問題。李某認為,電子公司只是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了工會,並不是徵求工會意見。電子公司認為,向工會徵求了意見,工會同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關於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問題。李某認為,電子公司一直是同一個勞動用工主體,勞動關係一直存在,雖然期間領取過經濟補償金,但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連續性。電子公司則認為,2016年6月2日電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企業類別及企業類型等進行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私營企業,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也進行了變更。2016年4月1日李某與電子公司(私營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係期間是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
在法庭辯論中,雙方圍繞上述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辯論。在最後陳述中,李某請求支持其上訴請求。電子公司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注意到,該案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仲裁和法院審判中,均未涉及此前有媒體報道的電子公司向李某索賠13萬元。
城市信報記者 項皓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