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宋曉龍、劉振走私、運輸毒品案提起公訴

2020-03-10     四川政法聲音

被告人宋曉龍,男,1984年3月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40319840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先鋒街,案發前住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財源大道。2002年因犯盜竊罪被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03年1月26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劉振,男,1979年11月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8119791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林州市東崗鎮東盧寨村。2014年因犯盜竊罪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5000元,2015年8月23日刑滿釋放。


日前,被告人宋曉龍、劉振走私、運輸毒品一案,經巴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依法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有關規定,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巴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19年8月,被告人宋曉龍、劉振為牟取暴利,分別在QQ聊天軟體上與境外人員勾連,商定以200元一顆的價格幫助運輸毒品至中國境內,並被安排偷渡至緬甸邦康地區等候行動。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宋曉龍、劉振在境外毒販的指示下,分別吞下58顆用塑料膜包裹的海洛因,並在他人帶領下連夜翻越邊境到達中國境內。兩人一起乘坐汽車從雲南孟連經過普洱到達昆明,又從昆明乘坐汽車到達重慶。2019年9月4日9時許,被告人宋曉龍、劉振抵達巴中,入住巴中市巴州區江北大道西段某酒店排毒,於同日被民警抓獲。經稱量,被告人宋曉龍體內排出海洛因349.06克,被告人劉振體內排出海洛因341.08克,上述毒品共計690.14克。

巴中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宋曉龍、劉振共同走私、運輸毒品690.14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應當以走私、運輸毒品罪追究兩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3winxXAB3uTiws8KSb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