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和靜縣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推動社會誠信建設,最大限度地兌現勝訴當事人權利,縣人民法院決定將未完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陸續在縣人民法院執行門戶等網站公布,同時向公安、工商、房管、國土、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和招投標單位予以通報,要求對其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給予信用懲戒,對其相應的行為予以限制,並請全社會進行監督。
終審:秦龍
審核:齊加富
實習編輯:馬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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