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致4人死亡!大膽「黑車」司機在三明被判刑

2019-10-18     清朗天空

清流法院

「坐車嗎?坐車嗎?我送你啊!」

「現在是高峰期,打不到車的,上車走了」

「上車就走,又方便又便宜」

現今,「黑車」大多集中在商業網點、醫院、車站等客流量大的地段,這些黑車經常超載,疲勞駕駛,嚴重影響了乘客的出行安全,但還是有大量乘客為了方便乘坐「黑車」,卻不知所謂的「方便」,可能有安全隱患。

近日,清流法院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廖某林非法運營車輛,超載發生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被判處刑罰。

案情回顧

2018年8月24日14時51分許,被告人廖某林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實載9人,其中2名幼童),沿泉南高速由清流往明溪方向行駛,行至泉南高速(閩)B道248KM(石壁前隧道),碰撞由蔣某軍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 造成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羅某清、孫某梁當場死亡、陳某偉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巫某雲於2018年9月17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及被告人廖某林、乘車人沈某秀、張某鳳受傷(其中廖某林、沈某秀輕傷二級)和兩車輛損壞、路產損失。

經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三明高速公路支隊五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廖某林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蔣某軍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被告人廖某林在事故現場被抓獲,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決結果

經清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林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致四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被動到案後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廖某林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林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同時,根據被害人近親屬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廖某林承擔相應責任的賠償款。

黑車的危害

乘客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乘坐「黑車」乘客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正規營運車輛在法規強制下都購買了承運人責任險,這是國家為了保護道路運輸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助或賠償而採取的一項強制保險,出租汽車和班線客車均為乘客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能夠維護乘客權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但「黑車」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沒有購買營運車輛意外險或承運人責任險,他們不會為乘客承擔意外傷害保障,一旦發生問題,多數人會選擇現場逃逸,想方設法逃脫責任追究,部分駕駛員還會選擇事後逃逸。最後乘客往往找不到事主,投訴無門,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同時部分「黑車」即使為乘客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但因其屬於非法經營,所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輛保險部門也會因其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根據保險相關條例拒絕賠付。

法條連結

《保險法》第52條,商業車險條款一般約定:因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打擊黑車我們是認真的!

6月26日,清流法院以此案為由,對進一步加強「黑車」治理工作向縣交通局發出司法建議:

1、加大對清流縣區域「黑車」查處力度,拓寬線索摸排渠道,有針對性開展交通聯合整治行動,及時發現並查處違規從事旅客運輸等行為。

2、加強清流縣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不要搭乘「黑車」、嚴重超載機動車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車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3LDe3m0BMH2_cNUgwBm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