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澎湃新聞從山東淄博中院獲悉,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中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張志超被宣判無罪。
2005年1月10日,山東臨沂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間男生廁所內,發現一具女性屍體。警方經過調查,將時年16歲的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張志超鎖定為兇嫌。
起訴書指控,張志超在學校一間洗刷間遇到被害人後「頓起歹念」,利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對其實施強姦,致其窒息死亡,隨後移屍至校內一處位置偏僻的廁所中。離開時,張志超遇到同學王廣超,並要求其協助看守廁所。之後,張志超到學校小賣部購買一把新鎖,將藏有屍體的廁所鎖住。
2006年3月,山東臨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王廣超則因「虛假證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
一審判決下達後,張志超並未提出上訴。直至五年後的2011年,他在一次與母親馬玉萍的會見中首次「喊冤」,稱其有罪供述系在警方刑訊逼供下所作。此後,張家人圍繞判決書認定的作案時間及現場證據等的異議,走上申訴之路。
2012年3月19日,臨沂中院將其申訴駁回。2012年11月12日,山東省高院又以「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為由,再一次駁回申訴。
據代理律師介紹,在案資料顯示,警方並未獲得包括精液、毛髮等在內的張志超強姦殺人的直接物證。此外,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作案事件為6點20分左右,而多名證人證言則顯示,張志超當天6點15分參加升旗儀式,隨後於6點20分開始參加環操場跑步,並於6點35分回到教室上課。而距離屍體藏匿地點約300米的小賣部老闆則證實,小賣部開門時間為7點20分左右。張志超代理律師認為,其沒有作案時間。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作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對案件進行再審。隨後,該案歷經6次延期,於2019年12月5日在山東淄博中院開庭,庭審中,出庭檢察官當庭建議改判張志超與王廣超無罪。
龍崗融媒編輯 鍾海潤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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