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日報消息,公司因經營困難「全員降薪」,員工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按原標準補發工資。近日,九龍坡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湯某是某建築公司的老員工,崗位是安全員,入職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經營變化或工作需要對湯某的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進行調整。
後因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某建築公司決定實行「全員降薪」,並通過辦公系統向包括湯某在內的全體員工發出《關於降低薪酬共度時艱的通知》。該通知落地執行後,湯某的月工資從10200元降至8500元,5個月的工資收入累計減少了8500元。
湯某認為公司「全員降薪」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後因要求按原標準補發工資未果,遂在勞動仲裁後起訴到九龍坡法院,請求判令公司補發工資8500元。
九龍坡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被告因經營嚴重困難而進行「全員降薪」,降薪方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和通過,降薪幅度也在合理範圍內,不至於嚴重影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也不違反原、被告雙方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符合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法律規定。被告實行「全員降薪」,是為了適度降低成本度過難關,以便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以存活的權宜舉措,原告作為員工應予理解。
故法院對被告的降薪行為合法性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按原標準補發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現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用人單位因經營嚴重困難,為適度降底成本度過難關,不得已按單位規章制度決定「全員降薪」,並非針對個別或部分勞動者的行為,且降薪幅度不至於嚴重影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降薪行為合理合法,應得到理解和支持。用人單位在行使經營自主權,決定降薪這一事關員工重大權益的事項時,要注意把握合法合情、程序規範、範圍公平、幅度適當等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兼顧平衡自身經營權和勞動者勞動權。
同時,在用人單位出現經營困難,而自己的基本勞動權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勞動者也應多持理解姿態,科學認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共生關係,從長遠考慮,體諒用人單位面臨的現實困難,適當犧牲個人權宜,讓用人單位存活發展,與用人單位度過難關,惟其如此,才能協力構建公平、合理、有序的良性勞動市場環境。
新重慶-重慶日報記者 黃喬
原標題:身邊的民法典|員工不服「全員降薪」訴請補發工資,法院這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