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大不同:「資產轉讓」轉化為「股權轉讓」

2019-07-26     釔財稅

資產轉讓 轉化為 股權轉讓,稅負大不同!



【稅收籌劃思路】

資產轉讓的稅負比較重,一般情形下,資產轉讓方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和印花稅,資產受讓方需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而股權轉讓一般情形下,資產轉讓方僅需繳納所得稅和印花稅,資產受讓方需要繳納印花稅。因此,企業與個人在投資之初就應當採取由公司持有資產的方式進行投資。

【稅收籌劃案例】

甲公司準備購置幾處寫字樓,持有若干年,待增值後再轉讓。假設上述寫字樓的購置成本為10000萬元,轉讓價款為20000萬元,請為甲公司納稅籌劃方案。如果不進行納稅籌劃:

甲公司需要繳納:

增值稅:20000÷(1+5%)5%=952.38(萬元)。

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費附加114.29萬元。

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暫按交易額的3%核定)600萬元

需要繳納印花稅10萬元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80.83萬元

購買方需要繳納:契稅571.43萬元

需要繳納印花稅10萬元

整個交易的綜合稅負為4338.93萬元

如果甲公司成立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若干家公司,每一家公司持有一處寫字樓,未來通過轉讓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公司股權的方式來轉讓寫字樓。假設將上述交易合併視為一次交易。

甲公司:

需要繳納印花稅10萬元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497.5萬元

購買方需要繳納:印花稅10萬元

整個交易的綜合稅負為2517.5萬元

減輕稅收負擔1821.43萬元

【法律法規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1997年7月7日頒布,國務院令[1997]224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387qLWwB8g2yegNDXK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