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為人處世,得知道避嫌疑,否則就算心裡沒鬼,因為形跡可疑被當成那偷瓜偷果的賊,惹上麻煩,未免不值。
當然,換個角度,懷疑別人之前也得講究個證據,正所謂捉賊捉贓,為了心頭的疑影兒便武斷下結論,若是冤屈了對方,同樣可能導致麻煩的後果出現,今天聊到的案例正是如此,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男子酒後撒尿被當成「偷馬賊」,遭主人痛打而引發的索賠案,究竟誰是誰非呢?
男子楊某在順義區承包了一片地種莊稼、養馬、羊還有蜜蜂,養殖戶的日常很辛苦,每天照看之餘,還要防著那梁上君子光顧,在碰上「偷馬賊」張某之前,楊某的羊不知道被誰偷走幾隻,他十分惱火,從那以後就加強防備,和家人輪流看管著,就怕那偷東西的賊又過來。
2020年的一個晚上,楊某忽然被一陣馬叫聲驚醒,他往外一看,只見馬圈裡不知什麼時候多了個男人,在楊某看來,那男人形跡很可疑,大半夜的不睡覺跑到人家的馬圈裡來作甚?
想到之前被人偷走的羊,楊某一陣火,直接抓起床邊的鋼筋條就朝那「偷馬賊」跑過去,不由分說舉棍對著正將手伸向馬匹的男子張某一陣痛打,張某猝不及防挨了好幾下後轉頭就跑,見狀楊某更肯定他就是個賊,於是在後追趕,連續打了他三輪,直接將張某打倒在地。
張某因為失血而休克,附近住的居民被驚醒後,見狀趕忙報警,又將張某送去急救,事後經鑑定,被楊某下狠手打了三輪的張某傷情達到了輕傷一級,於是,張某要向楊某索取賠償。
楊某惱火,因為他覺得張某是個賊,挨打是活該,哪還來的臉索賠?但那邊張某更惱火,他說自己根本就不是什么小偷。
原來,張某37歲,就職於北京某影視公司,案發當晚,他去一個朋友家聚餐,因為聊得高興喝了不少酒,酒後便騎著電動車回家。這種行為當然是不值得提倡的,不過本案中暫時略過這點,話說張某在半路上,忽然一陣尿意襲來,他下車找了個莊稼地解決,問題就來了。
張某撒尿的這片莊稼地恰好屬於養殖戶楊某,解決完生理問題,他聽到什麼動物的叫聲,喝過了頭的他迷迷糊糊就朝那聲音而去,走到了馬圈裡。這之前他從沒近距離接觸過馬,只在影視劇里看到過,覺得新奇,便鑽進去想逗逗馬玩,馬排斥陌生人嘶叫起來,被楊某聽到。
就算這樣,喝醉了的張某還是沒當回事,沒趕緊走開避嫌,反而饒有興趣地伸出手去摸馬的毛,被楊某看個正著。所以楊某才把他當成偷馬賊,出來就是一陣痛打,張某因為醉酒腦袋犯暈,讓人打了也沒顧上解釋,下意識跑,這更讓楊某認定他是賊,追著他連續打了三輪。
若不是他恰好因為騎電動車戴了頭盔,被打的後果可能更嚴重,事後張某越想越氣,就算自己做得有不對,惹人誤會,楊某也不能這麼個打法!達到輕傷標準,都符合故意傷害了,楊某必須擔責。
因為涉嫌故意傷害,楊某被暫時拘留,但檢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
另據第一百三十九條,對於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逮捕條件的,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楊某因為將張某當成偷馬賊採取追趕防衛措施,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楊某主觀上有傷害的故意,不批准逮捕,但本案還有民事責任部分,張某對這一結果非常不滿,他認為自己被誤當成偷馬賊,撒了泡尿就被打成輕傷一級,相應損失必須要楊某賠償,於是一紙訴狀將其告到法院。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根據現《民法典》第1179條的規定,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張某向養殖戶楊某索賠各項損失合計23萬元,經法院一審,張某主張的營養費、誤工費和護理費三項期限過長、標準過高,且無證據佐證,交通費金額過高證據不足,予以酌減,雙方均存在過錯,判決楊某承擔本次事故80%的責任,賠償張某8萬餘元,楊某上訴後,終審法院判決楊某按50%的比例向張某賠償,賠付5萬餘元。
雖然先後的賠付金額和責任比例不同,但共同點就是法院認為楊某的行為過當,張某雖然醉酒,但深夜闖入他人養殖地,被誤當成偷馬賊自身有責任;
與之相對,楊某誤會對方是偷馬賊,進行防衛無可厚非,但第一輪攻擊維護自身權益後,面對手無寸鐵的張某,為泄憤再次兩番毆打,行為過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可以看出來,本案中的當事雙方,行為都存在不妥之處,張某縱然沒有偷馬的想法,半夜去別人的馬圈裡逗馬玩,自然會瓜田李下,惹來嫌疑,楊某為了防止造成損失,追趕驅逐他認為的「小偷」,本來是合理的,但他行為過了度,連番毆打,造成對方輕傷的後果,故此也要擔責。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侵刪;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