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決定未依法作出,法院判決撤銷!

2023-05-11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徵收補償決定未依法作出,法院判決撤銷!

導讀:F女士是H市S區的居民,在該區擁有一處房屋。2021年9月S區政府發布了徵收公告,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告知F女士的房屋在此徵收範圍內。

2022年7月,S區政府作出《關於F女士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因為對於安置補償費用有異議,F女士以S區政府為被告向H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關於F女士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

原告F女士位於S區的房屋用於經營,具備合法的營業執照,因補償安置事宜一直未協商一致,故尚未於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房屋在提起本訴前已被強制拆除。後被告S區政府對F女士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原告F女士認為,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然而,被告所作的《關於F女士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未對原告房屋進行依法評估,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據不足,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S區政府辯稱,案涉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應予維持,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通過雙方證據,結合舉證質證等庭審情況作出如下認定:

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本案中,房屋徵收部門S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與被徵收人 F女士未在徵收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根據上述規定,S區政府對 F女士的被徵收房屋具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職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 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 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 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S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內容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S區政府作出的《關於F女士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F女士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張涉案房屋系用作經營使用的住宅房屋,應按照住改非的標準進行補償。

F女士為證明其主張成立,舉示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電子轉帳專用完稅證、《核定定額通知書》等證據,S區政府在庭審中亦表示認可涉案房屋性質為住改非。

故S區政府對F女士的涉案房屋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評估和補償,明顯不當,其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關於F女士主張廚房的補償以及搬遷、臨時安置、停產 停業損失等其他補償,S區政府可根據F女士提交的證明材料及實際調查情況,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 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審核後,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H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S區政府對F女士作出的《關於F女士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F女士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目前本案判決已經生效,F女士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初步維護。(賀曉璐/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34f53f79c4a6f0ebc9a40bd4d5f8ba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