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八年的摩托車出了事故,
竟然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究竟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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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4月16日,胡某駕駛未懸掛號牌的二輪摩托車與吳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相撞,造成吳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全部事故責任。事故後,吳某被送至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58432.02元。經鑑定機構鑑定,吳某多處受傷、骨折,構成一處九級和四處十級傷殘。
經調查,胡某駕駛的摩托車系王某於1997年購入,強制報廢日期為2010年9月,王某購入並駕駛一段時間後,因車輛已無法正常使用而賣出,此後該車又幾經倒賣,於2011年被瞿某購入,2018年3月初,瞿某又將該車賣給了胡某,胡某駕駛該車過程中發生本次交通事故。因賠償問題無法得到解決,吳某將胡某、王某、瞿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39212.02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事故由胡某負全部責任,故胡某作為侵權人應對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又因肇事車輛在第一次轉讓時已達強制報廢日期,且在轉讓時已不能正常行駛,屬於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王某、瞿某轉讓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應對事故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胡某賠償吳某135012.02元,王某、瞿某對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拼裝車、報廢車等依法禁止行駛機動車,因長期使用,本身零部件已嚴重損耗、動力總成缺陷明顯,上路行駛時使用性能將大大降低,極易引發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駕駛已達強制報廢日期的機動車,並規定對於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第四條明確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於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繼續轉讓或上路行駛,應及時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來源:中國普法、江蘇高院、宜興市人民法院。僅供普法參考,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權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