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夫妻之間婚內借款,離婚時怎麼處理?

2019-12-23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唐先生與林女士登記結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執。期間,唐先生與其朋友合夥做生意,林女士反對未果。後來因為生意資金不足,唐先生提出動用夫妻二人的存款16萬元,唐先生向林女士出具借條約定該款項為借款,2年內歸還完畢。


次年,因為實在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兩人選擇了離婚,但是對於唐先生出具的借條所涉及的款項如何處理雙方發生爭執:林女士認為唐先生應當向其還款,而唐先生則認為該款項是家庭存款,債務關係不成立。



律師認為: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我國法律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形下,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屬於個人財產的外,夫妻間婚後所得財產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只有在離婚時共同財產才因為存在基礎喪失而可以進行分割,否則無特殊情況,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請求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請求還款,需以離婚為前提。


因此,本案中林女士出具的借條是有法律效力的,離婚時對於夫妻間債權債務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借貸方應當向另一方清償約定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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