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根據《條例》規定,下列事項需要注意。
條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城市道路
車行道、人行道、隔車帶、路肩、廣場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建設用地;
城市橋涵
橋樑、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排水設施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防洪設施
護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屬設施和保護範圍內的用地;
城市照明設施
城市道路、城市橋涵等處的照明設施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設施。
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橋涵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用途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改變用途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2
確需臨時封閉城市道路的,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後方可封閉道路,進行施工;
3
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懸掛挖掘城市道路、橋涵許可證,設置施工公示牌;
4
規範設置圍擋,圍擋內不得設置辦公場所、宿舍、食堂等非生產用房和停車場;
5
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在施工期間,不得因施工人員、機械、材料準備不足等原因導致停工;
6
涉及地下管線的,應當查明地下管線情況,並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應保護措施;
7
因挖掘占用道路而修建的臨時便道,保持施工期間正常使用;
8
鋪設地下管線應當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不能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分段開挖;
9
施工中與地下其他設施發生衝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10
回填土方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執行,做到分層夯實,保證質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雜物;
11
及時清運施工作業產生的物料和垃圾,恢復道路整潔、通暢;
12
因挖掘道路遷移、損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的,在工程結束時恢復原狀;
13
主幹道路面修復工程五日內完成,其他路面修復工程七日內完成。
條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橋涵及其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01
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02
在跨河橋樑上、下游各二百米範圍內挖砂、取土;
03
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
04
擅自在橋涵設施上裝置其他設施。
條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排水用戶修建排水設施,與城市排水管網連接的,需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按規定繳納排水設施連接修復費用。
條例規定
第四十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排水用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排水用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條例規定
第五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01
偷盜、損壞照明設施及附屬設施;
02
擅自遷移、拆卸、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03
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範圍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
04
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或接用電源;
05
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06
其他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END
編輯 | Seven
審核 | 李巍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