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既非個人主義,也非集體主義,而是「關係主義」

2019-04-30     蔡氏意學

目前,對中國文化流行的最大誤判之一是,認為中國文化是集體主義的,歐美則是個人主義的。事實上,「集體主義-個人主義」的分析範式,是現代歐美人基於歐美文化搞出來的,並不適合於中國文化。中國文化既不是集體主義的,也不是個人主義的。

如果非要回答中國文化是什麼主義,只能回答是「關係主義」,或「關係-心性主義」。

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是基於權利的。

個人主義認為,每一個人都擁有明確的權利,都是一個權利束。每個人都可以在權利上與其他人畫出清晰的界線,都可以與其他人隔離地存在,這樣整個社會就是由一個個相互隔離的人所組成,孤立的個人是社會的基本單元。

集體也是權利的主體,也是一個權利束,但其權利來自成員的轉讓。集體和個人在權利上也是零和關係,集體權利的增多,則對應著集體成員權利的喪失。權利從個人向集體的轉移,可能是個人自願的,也可能是被強迫的。如果是自願的,就是民主式集體,如果是被迫的,就是專制式集團。

中國文化並不會從權利的維度去看人和社會,而是從關係和心性兩個維度去看。這兩個維度又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是一體化的。

儒家認為,社會並不是由孤立的個人所組成,而是由所有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組成。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基本單元是二人關係,社會的基本單元也是二人關係。

如何能夠維護好「二人關係」,也就成為中國文化關心的核心問題。實現良好的「二人關係」的關鍵在於「仁」,雙方都要做到「仁」。「仁」的字形就是「二人」,指代為維護良好的關係,雙方應該秉持的態度和原則。

如果考慮到雙方身份的不同,二人關係又可以分為不同類別。如果分成三類,就是「三綱」:君臣、父子、夫婦。如果分為五類就是「五倫」: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

在「三綱五常」中,「三綱」指的是三種綱領性的關係,是對二人關係的擴展,實際上是指代整個社會。「五常」則是維持「三綱」的五種恆常的原則,也是對「仁」的擴展,由「仁」擴展成「仁、義、禮、智、信」。

同時,作為維持關係的「仁、義、禮、智、信」,並非外在的教條,而是根植於人心人性的,是從人心中所發出的,甚至被認為是人心的基本屬性。孟子認為「仁、義、禮、智」是「心之四端」,是從人心中發端出來的。「仁、義、禮、智、信」後來也被稱之為人的「五常之性」。

也就是說,關係的基礎、社會秩序的基礎在心性。只要每個人都「誠」,都遵循本心本性,和諧的關係就會自然出現,良好的秩序就會自然出現。

這樣關係問題和心性問題就不可分割,是一體化的,可以稱之為「關係-心性」問題。

在「三綱五常」中,「三綱」是關係,「五常」是心性。在《大學》八條目中:「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前四條是心性,後四條是關係。

「關係」是二人之間的事,而「心性」則是一個人的事,因此在「關係-心性」中,是二人和個人的統一、合一。

一方面,人一定在關係中存在,人不可能在無關係中存在。在這個意義上,關係也是人的基本屬性,人就是「關係人」。另一方面,關係的基礎則在個人化的心性。維護關係和諧的基本原則,又是內在於心性的。只要遵循人的本心本性,人的行為就一定符合維護關係和諧的基本原則。而心性則是人的主宰,也是人的本質,人就是「心性人」。

西方的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是以權利為基礎的,兩者的不同在於權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個人主義以個人為合法的權利的主體,集體為非法的權利主體。而集體主義則相反,認為集體才是合法的權利主體,個人為非法。

而中國「三綱」、「五倫」式的關係,則是以心性為基礎的。

權利屬於「利」的範疇,心性則屬於「義」的範疇。因此,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都是基於利的。而關係則是基於義的。因此,也可以從「義利之辯」的視角去研究「個人主義-集體主義」與「關係」。

「義利之辯」實際上是中國文化的軸心。「義利之辯」也是「心物之辯」,其要義在於通過確立心的主體性,而確立人的主體性。「心」是一個思考主體,承擔著思考功能,人的一切思考活動都是由心所發出。「物」則是心的思考對象。

人的主體性就在於心的主體性,心的主體性就在於保持思考功能的獨立,不受「物」的干擾。「義」則是心在思考時所遵循的原則。

從這個意義說,中國文化的核心在於擁有獨立的心的概念,擁有獨立的「義」的概念。

西方文明則沒有獨立的心的概念,也沒有獨立的義的概念。因此,也一直沒有意識到人是一個思考主體、心性主體、道義主體。在宗教時代,他們認為人不是一個獨立主體,而只能通過對神的信仰而獨立。在現代社會,同樣也不認為人是一個獨立主體,而只能通過依附於權利而獨立。

權利就是「利」、「物」,是中國文化在「義利之辯」、「心物之辯」中隨非常警惕的。「義利之辯」、「心物之辯」中,「義」和「心」都是指思考主體而言,「利」和「物」都是指思考對象而言,並不是否定「利」、「物」的存在,而只是強調不要讓作為思考主體的「心」沉溺於「利」、「物」,從而失去了思考的獨立性。

顯然,無論是自由主義,還是集體主義,都不是人類社會合理的秩序秩序狀態,因為這時人並沒實現真正的獨立,並非真正的獨立主體,而只是一個依附者,依附於權利。權利在讓人形式上獨立的同時,也對人的真正獨立進行了限制。這種對權利的依附,與宗教時代對神的依附並無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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