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立案證據
立案偵查,應當有相關人員的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或者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或者相關部門移送的犯罪線索材料等事實材料證明,或者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材料,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材料。
1、受案登記表
受案登記表是案件來源的材料,是偵查活動開展的起點。受案登記表製作按《公安機關刑事案卷立卷規範(2014版)》執行。
2、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發現、移送材料
(一)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網上報案、控告、舉報的,應對網頁截圖列印附卷,並註明來源。口頭或者電話報案、控告、舉報的,接受的工作人員應當製作筆錄,由報案、控告、舉報人簽名、捺印;報案、控告、舉報可能招致打擊報復的,應及時採取保護、保密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接受的工作人員應當製作筆錄,由投案人簽名、捺印。
(三)公安機關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的,工作人員應當將相關情況寫成書面材料,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工作人員所寫的書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幾人共同書寫。
(四)有關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材料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立案決定書
立案決定書的製作按《公安機關刑事案卷立卷規範(2014 版)》執行。
02
破案證據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破獲案件的,應當有如何鎖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如何歸案的相關材料
1、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
(一)通過詢問被害人、走訪案發現場周邊群眾獲得線索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附詳細詢問經過等材料。
(二)通過現場指紋、生物物證與指紋庫、DNA庫比對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說明何時何地因何事將嫌疑人指紋、DNA 錄入指紋庫、DNA庫,並附相關材料。
(三)通過被盜搶贓物的去向等線索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附贓物流轉過程的材料。
(四)通過被害人被盜搶銀行卡、有價證券等的交易情況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附相關金融機構的交易憑證及相關監控錄像。
(五)通過警犬嗅源手段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將相關情況寫成書面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有條件的可以附錄像。
2、抓獲經過或到案經過
(一)抓獲經過或到案經過,應附如何確定被抓獲的人或投案人的真實身份材料。
(二)抓獲經過或到案經過應包括到案時間、地點、經過。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包括到案的順序,是否有協助抓獲其他同案犯的行為等。
(三)抓獲經過或到案經過應由二名以上參與抓捕或者接受投案的偵查人員書寫、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工作人員所寫的書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幾人共同書寫。
03
勘驗、檢查、搜查筆錄
1.勘驗、檢查筆錄
對被盜搶現場、贓物藏匿場所、作案工具拋棄隱匿場所現場勘驗,應遵循依法、及時、客觀、全面的要求。勘驗時,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製作筆錄。對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應當錄像。
(一)應記載偵查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現場保護情況,勘驗開始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勘驗當時的溫度、光線等天氣情況。
(二)應記載現場方位、現場全貌、中心現場的情況。
(三)應詳細記載現場遺留的可疑痕跡和物品。門窗、牆壁、房頂是否被破壞,利用何種工具破壞,存放財物的箱櫃、抽屜、保險柜是否完好,是否有翻動的痕跡;是否遺留有指紋、鞋印、血跡、毛髮、體液、煙頭、紐扣等;是否遺留有刀槍棍棒、繩索、手套、口罩、帽子等物品。
(四)被害人死亡的,應記載屍體在現場的位置、姿勢,與其他痕跡、物體的關係。
(五)現場勘驗人員、筆錄製作人員、製圖人員、見證人的簽名。
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的,應記載檢查的過程、情況和結果,應當詳細記載損傷種類、受傷程度、致傷兇器、受傷時間,是否提取指紋,採集血樣、尿液等。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
2.搜查筆錄
除緊急情況外,搜查應有搜查證。搜查的情況應製作筆錄,詳細記載搜查的時間、地點、過程、發現的痕跡、物品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
04
痕跡、物品、生物樣本等提取筆錄和扣押清單
公安機關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痕跡、物品,生物樣本的,應有相應的提取筆錄,詳細記載提取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取物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顏色、新舊程度等。依法予以扣押的,應附扣押清單。扣押清單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或簽章。被盜搶財物系手機、車輛等物品時,應詳細記載手機串號、手機卡號、車輛車架號或發動機號等重要信息。
05
鑑定意見
1、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
被害人死亡的,應對屍體進行檢驗。屍體檢驗應包括屍表檢查和屍體剖驗,進而分析死亡時間、死亡原因、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斷作案兇器,分析事件性質(自殺還是他殺)等。
2、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被害人受傷的,應進行傷情鑑定。應檢查被害人的傷口大小、形狀,分析致傷工具,對損傷程度進行評定。
3、痕跡鑑定
現場提取指紋、鞋印等痕跡的,應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指紋、案發時所穿鞋子等進行分析比對。
4、生物物證鑑定
在現場提取血跡、毛髮、體液、煙頭等生物物證的,應當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 DNA 分型進行比對。為進一步確定被害人身份,應提取被害人血樣與被害人近親屬的 DNA 分型進行比對。
(一)確保檢材來源清楚。送檢的檢材應當有相應的提取筆錄。在提取被害人父母的生物樣本時,須查實被害人父母的身份。
(二)確保檢材妥善保管。檢材提取後,應當以合適的方式予以保管,以防檢材受到污染。
(三)確保檢材標記正確。送檢的檢材應正確標記,以防檢材間的相互混淆。
5、價格鑑定
查獲被盜搶財物的,應進行價格鑑定。價格鑑定應包括:
(一)委託人、價格鑑定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二)價格鑑定的目的、內容、範圍和基準日;
(三)價格鑑定的依據、方法和過程;
(四)價格鑑定意見;
(五)價格鑑定意見出具日期及價格鑑定人員簽名、價格鑑定機構簽章。
06
指認、辨認筆錄
1、現場指認筆錄
犯罪嫌疑人歸案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對現場的描述,由其帶領公安機關對相關現場進行指認,指認的情況應製作筆錄並拍攝照片或錄像。指認筆錄應詳細記載指認的時間、過程、結果。筆錄應由指認人、偵查人員、見證人簽名或簽章。
2、辨認筆錄
(一)作案工具提取在案的,應組織犯罪嫌疑人進行混雜辨認。
(二)被盜搶贓物查獲在案的,應組織被害人或其家屬、犯罪嫌疑人進行混雜辨認。
(三)被害人屍體及現場物品具備辨認條件的,應組織被害人家屬、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四)存活被害人、目擊證人,有條件的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混雜辨認。
(五)共同犯罪案件同案人之間,有條件的,應相互混雜辨認。
(六)有銷贓行為的,有條件的應組織銷贓人員、收贓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混雜辨認。
07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一)案發現場周圍有監控錄像可能拍下犯罪準備過程、案發經過、逃跑路線等情況的,應調取監控錄像,以確認犯罪事實。
(二)犯罪嫌疑人持所盜搶的銀行卡取款的,應到相應金融機構調取該銀行卡的交易記錄,加蓋該金融機構的公章,並調取取款的監控錄像。
(三)犯罪嫌疑人使用所盜搶的手機的,應到通信部門調取該手機的通話記錄,基站信息等材料,並加蓋該通信部門公章。
08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對證人、被害人的詢問筆錄應包括:
(一)詢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地點、詢問人員。
(二)證人、被害人的身份及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
(三)盜搶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目擊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過程、犯罪嫌疑人的人數、年齡、體型、衣著、口音等特徵,被害人受傷害的情形、是否進行抵抗,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衣服上是否可能留下痕跡,被盜搶財物的名稱、數量、特徵、原始價值憑據等。
(四)應詢問銷贓、收贓人員關於被盜搶財物的流轉情況。
(五)證人、被害人核對筆錄後應簽名、捺印,偵查人員應當簽名。
0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應包括:
(一)實施盜搶犯罪的動機,是否有預謀。
(二)實施盜搶犯罪的過程,是否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是否使用作案工具及去向,被害人是否有反抗,是否傷害被害人,有無逼問銀行卡密碼等情節。
(三)實施多起盜搶犯罪的,每一起犯罪的具體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的特徵及所盜搶財物的名稱、數量、特徵等。
(四)所盜搶財物的使用、去向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對筆錄後,應簽名、捺印,偵查人員應當簽名。
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10
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能力和前科情況
(一)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應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調取其戶籍證明等材料,並加蓋該派出所公章。戶籍登記年齡確實有誤的,應調取出生證明、計劃生育材料、入學材料,調取接生人員的證言、走訪鄰居等,核實其真實年齡。
(二)犯罪嫌疑人有明顯精神異常的,應走訪其家屬、鄰居,必要時應作精神病法醫學鑑定。
(三)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應調取裁判文書、釋放證明等材料。
11
其他程序性材料
主要是立案管轄及辦理案件期限的相關材料。
12
情況說明
主要是辦案機關針對在證據收集、固定、辨認、鑑定等過程中出現的瑕疵予以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