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可以重新取得繼承權嗎?

2024-01-20     法妞問答

原標題: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可以重新取得繼承權嗎?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

網友諮詢:

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可以重新取得繼承權嗎?

律師解答: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權之後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繼承權首先需要看遺產是否已經繼承分割完畢。

放棄繼承權又後悔的,如果是在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如果是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重新擁有。所以,若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務必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律師補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朱佩為律師簡介

北京榮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注民商刑事案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28d93e52c05728161259e9467e46a7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