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要求討回送給「小三」豪宅名車!溧陽法院這麼判

2019-09-11     溧陽廣播電視台

近日,溧陽法院審結了一起請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糾紛案件,女子李某狀告丈夫和第三者,要求討回丈夫贈給小三的房產、車輛及現金。溧陽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撤銷贈與,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與男子張某早在201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有一個女兒。婚後雙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可最近幾年,因張某的生意日益壯大,經濟條件越發寬裕。自2016年起,因為婚外異性王某的闖入,原本平靜、和諧的婚姻生活隨之被打破。

據李某稱,她眼看自己的丈夫與王某之間的關係愈發曖昧,自己多次規勸均無效。在被丈夫日益冷淡的同時,李某發現作為丈夫婚外異性朋友的王某雖無固定職業,卻在短短兩年時間內購置了市中心地段的住房及進口豪華轎車,且平時出手闊綽。

在合理的懷疑及充分的掌握相關證據後,李某認為,丈夫張某在與自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將這麼多錢款無償給予婚外異性的王某,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將兩人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王某將所收受的錢款全部予以返還。

溧陽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確認贈與行為無效,並判決王某將所收受的款項全部返還給原告。

主審法官解釋說,本案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贈與婚外異性較大金額財物行為的效力問題及配偶的救濟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夫妻雙方未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的情況下,原則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本案中,被告張某曾多次將錢款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匯給婚外異性王某,該銀行匯款行為發生在其與原告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不屬於張某的婚前財產,因此,應認定本案款項系李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張某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夫妻關係的另一方即本案原告李某的財產權益。婚外異性王某與原告丈夫無其他商務往來,都是無償獲得其丈夫贈與的款項,因此也不符合善意取得關於支付合理對價、有償取得的構成要件。

最終,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婚外異性王某也不能善意取得本案款項。一審決王某將所收受的款項全部返還給原告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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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栗|濤濤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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