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窮苦人家也沒車沒房沒存款,他們是如何生育後代的?

2020-10-11     一起奧利給

原標題:清朝窮苦人家也沒車沒房沒存款,他們是如何生育後代的?

中國是一個擁有五千年燦爛文明的古老國度,擁有極其璀璨的歷史文化。

自秦國天下一統以來,中國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文化風俗為之一大變,直接影響了此後兩千餘年的文化風俗。

歷朝歷代的封建王朝中,大家最為熟悉的王朝就是封建社會最後的一個王朝——清朝。

清朝也有過一段輝煌的時期,但是到了後期,清朝官僚士紳階層都開始走向腐敗,魚肉百姓,導致當時的民眾的生活異常的貧苦,從當時的很多史書資料的記載都可以清楚的表明清朝後期絕大多數人都生活的很艱苦,而當時的窮苦人家更是悲慘之極。

清朝後期,戰亂、饑荒、水災等等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比比皆是,很多窮苦人家連日常溫飽都無法解決,更不要想著繁衍休息、生育後代了。

但是自己再窮再苦,也要生個孩子,畢竟「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為了父母,為了祖輩,也為了自己。

雖然沒有辦法明媒正娶一個媳婦,但是可以另闢蹊徑,租用或借用別人的。

於是當時的中低層社會,在光大的窮苦人家中出現了這樣的一個陋俗,叫做「典妻婚」。

現在在古裝電視劇中經常看到一種特殊的商店——典當行,可以典當一切值錢的東西。

從典當行就可以清楚的知道典就是典當的含義。

那麼這個陋俗一目了然,那就是某些幸運的窮苦人家娶了媳婦之後,為了錢財或出於生計,就將自己的媳婦租用或借給別人使用,自己從中收取一些租用或借用的費用。

而一些實在沒錢明媒正娶娶媳婦,又想傳宗接代的窮苦人家,就會去租用,然後為自己生兒育女,等到了租用年限到了以後再還給原來的那位丈夫。

這個陋俗之所以稱之為陋俗,就在於這種租用或借用對於女性尊嚴的無情踐踏,這是直接將女性看作貨物來進行買賣,這足以說明那種封建宗法等級森嚴的古代社會,女人的地位是何其低下。

「所謂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女性一直被要求遵守「夫綱」,也就是丈夫最大,嫁給丈夫以後,丈夫提出的不管是合理還是不合理的要求,女方必須遵守,是沒有任何拒絕的權利。

所以有些丈夫為了錢財或為了還債,將自己媳婦租借出去,女性只能逆來順受,是沒有任何拒絕的權利,也無法拒絕。

「典妻婚」也需要一整套流程,雖然不是正式婚姻,但是儀式感還是要的。

首先,需要一個中間人進行牽線搭橋;

然後安排花錢的一方與另一方女性見面,如果看中了對方,就可以和對方家庭(最主要的是丈夫)進行協商,協商好以後簽訂契約。

再然後就是下聘禮(比真正的明媒正娶要少的多),迎娶回家。

這就是「典妻婚」一整套的流程,其實和正常的明媒正娶的內容是差不多的,雖然細節上有所差異,聘禮比較寒顫。

但是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區別。

真正最大的區別就是那份契約,這份契約中有很多條款和規定,最重要包括典當年限、典當價格和一些相關事項。

這個典妻年限有長有短,大多數契約都集中在三到五年,至於價格則要根據女性的各種條件才能確定,比如顏值如何(顏值高更貴)年紀大小(越年輕越貴),長相是否為福相、好不好生養(畢竟生育孩子,母親要健康,最好能旺家旺夫)以及典妻年限(越長越貴)。

女性的各種條件不同,價格會有天壤之別。

契約中也有明確的規定,被典當出去的媳婦,是不允許回到自己原來丈夫的家中,也不能回娘家,更不能和原來的丈夫有任何的聯繫,即使替租用的一方生了孩子,或者原來丈夫的家中有自己的孩子也不可以回家看望,只有等到這份契約的時間到了以後,妻子才可以回到原來丈夫的家庭或娘家。

這個陋習中國古代一直有,特別是戰亂時期,但是古代畢竟講究「禮義廉恥」,故而一直沒多大影響力。

雖然「康乾盛世」是個所謂的「飢餓的盛世」,但是好歹大多數百姓民眾還是能混個溫飽。

然而再強盛的王朝也有衰落的那一天,乾隆晚期就已經起義遍地了,那時候的百姓身上的苛捐雜稅已經越來越多,百姓生活也越來越艱難,所以這個陋俗又一次開始流行。

到了清朝晚期,更是變本加厲地傳播開來。

現在人對於這種陋俗會覺得不可思議,指責這種陋習對女性造成的巨大傷害。

別說現代人,就是古代的那些儒家士大夫都大力抨擊這種陋習對於古代社會道德的巨大傷害

但是一個陋俗的產生必然有其發酵的土壤。在清朝,中下層的民眾百姓們都生活的異常艱難。

這個陋俗的出現雖然有違道德,但是可以幫助一些窮苦家庭的生活條件,還能讓對方家庭有個孩子。

晚清第一名臣曾國藩得力手下兼清朝名將鮑超就曾經就做過這種事,發家致富之前,因為家境過於貧寒,於是就將自己的媳婦典當給了別人,然後發家之後再贖回。

這種陋俗在中國不同的地區都會有不同的名稱和叫法,比如典水面,比如搭夥等等。

比如解放前的一些貧窮偏遠山區,都有兄弟幾人與某位女性搭夥過日子的現象。

隨著清朝越來越沉淪,這種陋習也在清朝百姓民眾之間大規模擴展,清朝各級政府、當地士紳階層覺得這種陋俗實在是有悖常倫,開始進行管制,還搞出來幾分措辭嚴厲、懲罰嚴厲的規定,如果發生這種事,就會將雙方男性全部進行抓捕,進行重罰,最高打板子三十下,沒收雙方家庭財產充公。

但是鄉民愚昧,而且這種灰色地帶一般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後來演變成雙方互相找一個德高望重的擔保人(很多時候就是地方士紳,有中間費拿,他們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雙方不簽訂契約,而是在擔保人舉辦的儀式下進行口頭約定,這樣官府拿他們也沒用任何辦法,這也是為何當年清朝對於這個陋習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21pSFXUBLq-Ct6CZac2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