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等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

2023-12-05     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12月5日電 交通運輸部網站5日公布《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下稱《服務指南》)。其中提到,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安全員」)。

根據《服務指南》,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指南。指南所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具備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其納入產品准入範圍的汽車,包括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明確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在應用場景方面,《服務指南》提出,為保障運輸安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運輸服務應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並依法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評估。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物理封閉、相對封閉或路況簡單的固定線路、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交通狀況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點對點幹線公路運輸或交通安全可控的城市道路等場景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人員配備方面,《服務指南》明確,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安全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程安全員,遠程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於1:3。

安全員應當接受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和所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培訓,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級別自動駕駛系統操作技能,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接管車輛等應急處置能力。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駕駛功能變更或更新升級後,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要及時加強對安全員在崗培訓,確保其及時掌握新功能、新技術、新要求。安全員應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業務類別的從業資格。

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方面,《服務指南》要求,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範圍應登記相應經營業務類別;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道路旅客運輸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符合國家及運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經營許可資質。城市客運企業、道路運輸企業可與汽車生產企業組成聯合體開展自動駕駛運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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