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陳鄧新
編輯/ 高 智
生成式AI起勢之後,版權問題一直揮之不去。
日前,美國華盛頓一家法院裁定,在沒有任何人類輸入內容的情況下,完全由人工智慧創作的藝術作品不受版權保護。
這一裁定,令AI的前景蒙上一層陰影。
AI的版權之爭,迎來終局了嗎?對AI的創作,各界為何仍有爭議?AI革命之下,版權保護未來將如何演繹?
版權之爭,從成品走向數據
這起判例,要追溯到2018年。
那一年,計算機科學家史蒂芬·泰勒研發了一個名為DABUS的人工智慧系統,並藉此創作了藝術作品《天堂的新入口》。
這之後,史蒂芬·泰勒在美國、英國、南非、澳大利亞、沙特等國家積極申請專利。
然而,美國版權局對此並不感興趣,表示版權法只能保護人類創造的作品,而AI生成的內容到底有多少人類的貢獻難以衡量。
不過,史蒂芬·泰勒並不服氣:「法律並沒有明確要求作品必須擁有人類作者,美國憲法之所以推崇版權保護,目的是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進步,AI版權概念符合此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生成式AI的普及,版權矛盾愈發嚴峻,史蒂芬·泰勒的遭遇屢見不鮮,也在網際網路上引起廣泛的討論。
上述討論結論未出,史蒂芬·泰勒已經等不及了,直接找法院去說理。
不承想,法官偏向美國版權局的觀點,「基於幾個世紀的以來的既定認識,人類作者身份是版權的一項基本要求」。
事實上,國內的AI版權之爭也進入了白熱化。
譬如,前不久,插畫師「是雪魚啊」質疑某AI繪畫,未經允許利用其本人繪畫作品做AI訓練,將AI版權之爭從成品推向了數據。
須知,數據、算法、算力是AI的三大要素,這其中數據堪稱人工智慧的基石,是大模型不斷進化的關鍵所在。
因而,如何不斷獲取合法合規的數據,成為AI一個無法迴避的挑戰。
此外,2023年8月24日上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審理一起AI文生圖著作權案,但案件並未當庭宣判。
不難看出,版權成為AI頭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平衡各方利益,才是關鍵所在
其實,AI版權爭議的背後,是對新生事物的不適應性,在創新與傳統之間如何做好平衡,考驗著人類的智慧。
對此,美國華盛頓地區法官貝麗爾·豪威爾表示:「隨著藝術家將人工智慧納入他們的工具箱,我們正在接近版權的新領域,這將給版權法帶來挑戰性問題。」
一種聲音認為,依法辦事。
我國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那麼AI生成的內容自然不是作品,也沒有版權。
既然定了規矩,就該嚴格執行。
2023年4月11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深層次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應當尊重智慧財產權商業道德,對隱私、智慧財產權、訓練數據、不公平競爭等設立了「藩籬」,特別明確了用於生成式人工智慧產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數據不得侵權。
簡而言之,數據許可不可缺少。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主任孫寶林認為,在權屬清晰基礎上,推動數據產權結構性治理和有序流通,「數字空間一切皆數據,一切數據皆有版權」。
爭議的背後是對新生事物的不適應性
另外一種聲音認為,值得商榷。
每一項新技術的誕生,都會打破固有認知與顛覆現狀,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才可以被全面接受,這中間擔憂之聲絡繹不絕,AI也不例外。
由此,理當用包容的態度對待AI,無須過於苛刻。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陳紹玲在接受「Tech星球」採訪時表示:「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有益於全人類的福祉,為了推動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人工智慧訓練過程中對他人作品的利用不可避免。為此,很多國家和地區在著作權法當中規定了一條例外製度,那就是為了訓練人工智慧的目的而利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可以不認定為侵權,這在日本歐美的著作權法當中被稱作文本和數據挖掘的限制例外製度。」
實際上,AI訓練利用未受權的數據是否違法,目前各國依有爭議,而《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也未落地,不排除未來出現轉機允許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總而言之,AI發展的如火如荼,解決版權問題刻不容緩,雖然國內外對此有了一定的傾向性,但終局未至仍有變數。
那麼,怎麼平衡各方利益,仍需要進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