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是一種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在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實踐中,部分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向借款人出借款項,那麼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呢?
生活在南寧市江南區的李毅與林西系朋友關係,林西系無業人員,素有賭博等不良嗜好。2019年7月19日,林西向李毅借款,並出具一份借條,借條載明:林西因生意周轉向李毅借款36500元,還款時間為2019年9月18日,如逾期還款則按月息2%計息。借款期限屆滿後,林西並未按約還款,李毅追討借款無果後向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開區法庭提起訴訟。庭審時,被告林西主張其借款系用於賭博,借款系原告李毅於賭桌上出借的,被告林西還申請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面對證人的證詞及法官的詢問,李毅承認系知曉林西借款用於賭博。最終,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法官說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已明文解釋: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因此,借款人在明知或應知其出借的款項將被用於賭資、毒資、嫖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借,該出借行為實則是一種違法或犯罪的幫助行為,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其行為甚至也應一併受到法律制裁。換而言之,即便雙方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從合同形式、合同內容上合法,但其係為了掩蓋非法目的,該行為將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理應被認定為無效。
(文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記者:雷俊
通訊員:梁祝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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