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取保候審期間又醉駕,膽大啊!

近些年,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安排部署下,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對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一直保持日常執法與專項打擊、定點查緝與流動執法相結合的高壓嚴管態勢。在嚴查嚴打之下,全國上半年共查處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90.1萬起,在社會上形成了有效震懾。

即便如此,依然有人心懷僥倖,或認為交警周末不上班、夜間不上路、偏遠路段不設卡……但他們最終沒能逃脫查處。比如前幾天我們剛曝光的這位:他哭著對交警說……

更有甚者,都已經因醉駕觸犯刑法了,還敢鋌而走險再次醉駕。比如下面我們要曝光的這位。

近日,河北高速交警總隊邢台支隊七里河大隊偵辦一起醉駕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駕案件:犯罪嫌疑人馬某在取保候審、駕駛證吊銷期間再次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3日執行逮捕。

第一次醉駕

2018年12月03日22時許,馬某醉酒駕車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造成對方輕微擦裂傷、馬某腿部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鑑定,馬某血液酒精含量224.3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在此次事故中,馬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1月9日,河北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隊依法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馬某被取保候審,駕駛證被吊銷。

第二次醉駕

2019年07月09日18時許,馬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駕駛冀A牌照車輛被河北高速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新樂大隊查獲。經檢驗,馬某血液酒精含量289.70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9年7月10日,新樂大隊對馬某危險駕駛案立案偵查,並移送河北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隊併案偵辦。由於馬某屬於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7月11日,七里河大隊對馬某兩起危險駕駛案呈請邢台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批准合併處理,當日對馬某依法刑事拘留,並於7月23日經邢台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執行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普 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