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察院:為疫情防控依法提供有力民事檢察服務和保障

2020-02-17     龍廣電新聞

近日,黑龍江省檢察院制定發布了《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為疫情防控依法提供有力民事檢察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作為處理涉疫情防控糾紛民事檢察工作指導性文件,對檢察機關如何做好涉疫情防控民事檢察工作,如何與法院協調涉疫情民事糾紛司法政策、司法標準,如何發揮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參與社會治理,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如何宣傳引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

關於為疫情防控依法提供

有力民事檢察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為貫徹中央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家、最高檢、省委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引發的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職能,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學有序開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妥善處理好辦案與疫情防控的關係

1.採取合理辦案方式。民事檢察部門與案件受理部門協調一致,運用網絡平台等方式進行網上受案、網上辦案、糾紛化解等工作。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努力做到讓當事人「一次不用跑」就完成受理工作。要嚴格按照最高檢、省院關於疫情期間對案件受理、辦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強案件辦理和管理,嚴格遵守辦案期限規定,對於當事人因疫情影響造成無法正常行使申請監督權利的,依法適用有關監督時效中止的規定。切實改進方式方法,在落實好各項防護措施的前提下,確保民事檢察辦案工作有序運轉,確保案件不在檢察環節梗阻。要充分利用政務微信、學習強國等網絡平台,能在網上辦理的事項儘量在網上辦理。配合法院開展網上辦案、網上開庭、網上調解工作,通過網上辦案開展檢察監督工作。

2.加強涉疫情案件業務指導。省院統籌開展涉疫情民事檢察工作及案件業務指導,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研究,統一全省涉疫情案件民事檢察工作司法政策、司法標準。對於因疫情引發的涉企案件和勞動爭議、侵權等申請監督案件,開通快速受理、快速辦理的「綠色通道」,加快辦案節奏、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各地應當及時上報涉疫情民事檢察工作及案件情況。

二、加強與法院溝通,協調涉疫情民事案件司法政策、司法標準

3.與法院協調涉疫情民事案件司法政策、司法標準。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與本地法院的溝通,協調統一涉疫情案件的司法政策、司法標準,確保辦案工作整體協調推進。對於涉疫情買賣、承攬加工、租賃、旅遊、建設工程施工等合同,當事人以受疫情影響為由提出不可抗力抗辯的,以及簽訂買賣、加工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醫療物資合同後,因政府為防控疫情調配、徵用原因無法履行等民商事糾紛,與法院統一法律適用。與法院溝通,建立涉疫情民事訴訟案件信息通報、共享、處置和反饋機制,對於涉疫情防控案件存在的風險隱患,及時通報情況並採取妥善措施,共同推進疫情防控期間司法工作有序開展。

4.審慎辦理疫情防控期間執行監督案件。與法院協調疫情防控期間的司法執行政策。因權衡疫情防控期間社會公共利益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對資金暫時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法院不採取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執行措施的,一般不提出監督意見。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涉疫情防控的企事業單位及人員,暫緩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一般不提出監督意見。

三、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疫情防控社會治理,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5.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不可抗力矛盾糾紛。協調工商聯、各行業協會、街區組織等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優化與防疫密切相關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應急響應、疫情排查、防控措施、工作紀律等制度規範,妥善化解因疫情引發的矛盾糾紛,積極修復因疫情受損的社會經濟關係。發揮檢察機關與工商聯聯繫機製作用,依託「平台建在工商聯、聯絡放在各商會、服務面向各企業」的工作模式,主動協調人民調解、律師協會、行業協會等組織,對於具有涉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將對企業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買賣、承攬加工、租賃、旅遊、建設工程施工等合同,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綠色環保、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則,通過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作出符合實際情況的適當安排,公平合理處理各方權利義務,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應當特彆強調涉疫情防控公共利益保護,在簽訂買賣、加工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醫療物資合同後,因政府為防控疫情調配、徵用原因無法履行,且無其他違約情形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

6.依法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發的勞資爭議糾紛。對於勞動者因疫情治療、隔離以及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引發的勞資爭議,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協調工商聯、人民調解、律師協會、行業協會等組織,積極促成企業與職工或者工會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調整工時、達成協議等方式解決,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穩定。對於因工作或者履行職務感染新冠肺炎,符合認定工傷條件的,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按照工傷處理。

7.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侵權糾紛。對於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機構採取適當救治措施、沒有因過錯延誤治療或者醫療機構的治療行為沒有明顯過錯的,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認定醫療機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在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具有過錯時,要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程度、患者個體差異和基礎病症、當地的醫療條件和能力、技術水平等因素。

8.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對於利用疫情導致消費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防護、診療物品的,可依法採取支持起訴等方式支持消費者主張撤銷合同。因疫情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旅遊合同,一方拒不返還旅費等合同價款的,可依法採取支持起訴等方式支持受害人主張解除合同。

9.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人格權糾紛。對於利用疫情在網絡、微信等媒體、媒介或者公開場合故意侵害他人隱私、名譽、榮譽的,可依法採取支持起訴等方式支持受害人主張侵權行為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支付精神撫慰金等侵權責任。對於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實施管控管理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以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其身體健康為由,要求管控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協調有關部門不予支持。

10.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智慧財產權糾紛。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智慧財產權。在防疫物資生產或者銷售、技術轉讓與許可、疾病治療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智慧財產權領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協調智慧財產權司法政策,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防疫物資生產、銷售行為,如果停止侵權將影響防疫工作的,儘可能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許可使用智慧財產權的協議,必要時可以在認為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同時不停止相關行為,改用承擔支付費用等其他責任方式。

11.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糾紛。協調工商聯、商會、外貿等部門,準確確定國際貿易合同的準據法,正確理解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條約中規定的「障礙」規則等,對於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合同約定、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聯繫、疫情影響程度等進行解釋和適用。對於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積極引導企業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不可抗力」等事實性證明,做好證據收集工作。

四、加強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引導群眾正確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

12.加強疫情防控宣傳引導。各地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幹警要切實行動起來,在履行好民事檢察職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民事檢察工作的同時,通過微信公眾號、宣傳板報、電子宣傳屏、懸掛橫幅、發布涉疫情防控民事檢察典型案例等多種方式,積極宣傳普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識、疫情防控各項規定及政策措施,發布涉疫情防控的民事法律知識和相關案件信息,回應群眾關切。引導公眾科學認識、理性應對,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緒,提高防疫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自覺遵守和維護疫情防控秩序,不違反疫情防控管理規定,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在網絡上發布未經證實的不實虛假信息。加強輿論引導,澄清相關事實和法律,否定謬誤和違法行為,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辨別是非,懲惡揚善,為疫情防控貢獻檢察力量。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民事檢察典型案件、典型事例,及時上報省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1s6GWXAB3uTiws8Kp-0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