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暴力強拆,屋內物品損失沒有留下證據,怎麼辦?

2023-04-21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遇到暴力強拆,屋內物品損失沒有留下證據,怎麼辦?

張某在甲村的住宅被列入房屋徵收範圍,但就補償安置問題一直未達成協議。後市政府下發了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之後,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張某一家被強制隔離,其房屋被強制拆除,其屋內的財物包括現金均未能及時進行轉移。

但由於讓人始料未及,張某對屋內的財產也未提前進行整理留存證據。那麼,本案中,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嗎?在未留存房屋內財產證據的情況下,張某屋內的物品損失還有可能獲得國家賠償嗎?

《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市政府在下發補償決定後不到一個月便對房屋進行了拆除,而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期限為六個月,未到期限便強制拆除,枉顧張某的訴訟利益,且相關單位也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私自強拆。因此,該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張某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那麼,因未留存房屋內物品的相關證據,張某房屋內的財產還有可能獲得賠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很明顯,張某的個人財產受到了侵犯,依法理應獲得賠償。

但本案有一個關鍵問題,因為張某的房屋被拆的突然,以至於張某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房屋內的財產損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張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就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從而其損失無法得到賠償,但個結果對張某而言,明顯有違公平公正原則,那麼此案是否有突破口呢?

其實此類案件在實踐中非常常見,最高院發布的第91號指導案例就與本案類似,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除上訴人的房屋時,未依法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未製作物品清單並交上訴人簽字確認,致使上訴人無法對物品受損情況舉證,故該損失是否存在、具體損失情況等,依法應由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政府突然拆除張某房屋,並將其家人強制隔離,不給其準備時間,政府的該行為是張某無法舉證的直接原因,因此,該舉證責任理應由政府承擔。

因此,如果政府不能對張某的損失進行舉證,那麼,張某的損失很可能會得到賠償。但是,關於該種情況下,舉證責任是否必須倒置的問題,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裁判標準不一,裁判結果不一。

雖然最高院發布了第91號指導案例對舉證責任問題進行了確定,但是,在我國,指導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屬於正式的法律淵源,對法官處理類似案例只有參考作用,並不具有事實上的約束力。因此,本案中,在無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張某房屋內的損失極有可能獲得國家賠償,但無絕對。

綜上,通過以上案例告訴我們,在遇到房屋征拆問題後,注意儘可能早的留存自身財產的有關證據,以免政府突然採取強制措施,使自身處於被動地位。同時,法律不完美,但也會儘可能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木雪萍/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1e2556872a892884bab7f1a36b81b5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