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企業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工作,及時回應企業和職工的關切,維護全省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贛府廳明〔2020〕1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江西省企業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的有關問題發布以下工作指南。
一、勞動用工指南
1.隔離期間勞動關係處理問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防疫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防疫措施結束。
2.隔離期間勞務派遣退工問題
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防疫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3.符合條件復工問題
不受延遲復工時間限制的企業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國計民生,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的前提下,要求不受疫情隔離限制或其他緊急防疫措施限制的職工返回企業復工,職工應當按企業要求復工。對擔心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不願復工的職工,建議企業黨組織和工會及時主動向職工宣傳解釋企業復工對於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國計民生的重要意義、企業已經採取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措施,耐心勸導職工,讓職工消除顧慮按期返崗復工。
4.靈活工作或休息休假問題
除治療期間的確診病人、醫學觀察的疑似病人、居家或集中隔離的密切接觸者外,對在國務院規定的春節假期(包括延長假期)之後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或延遲復工時間限制不能返回企業上班的職工,企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職工工作崗位特點,在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職工在家遠程辦公,或者採取統籌安排休年休假、企業自設的福利假及休息日調休等方式,保持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5.加強溝通
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應主動與職工聯繫,及時掌握職工被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實施隔離措施的情況,關心關愛職工,按照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安排職工復工或休息休假,依法依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擬解除或終止職工勞動合同的,建議事先與當地人社部門溝通,避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的發生。
二、工資支付指南
1.隔離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所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春節延長假期的工資支付問題
在國務院規定的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依法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延遲復工期間未工作的工資支付問題
除被隔離治療或隔離觀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外,企業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贛府廳明〔2020〕11號)規定延遲復工的,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延遲復工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發放標準建議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其中,企業與職工協商在延遲復工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企業自設的福利假)的,按國家有關休假規定和本企業福利假規定支付工資。
4.在延遲復工期間工作的工資支付問題
對於不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贛府廳明〔2020〕11號)中延遲復工時間限制的企業,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5.在延遲復工限制期滿後仍被限制不能返崗工作的工資支付問題
除被隔離治療或隔離觀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外,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防疫措施導致職工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限制期滿之後仍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包括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在內的停工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發放標準建議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其中,企業與職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企業自設的福利假)的,按國家有關休假規定和本企業福利假規定支付工資。
6.企業要求職工延期返崗的工資支付問題
因響應當地政府延期返程號召,企業要求疫情高發地區職工、非緊迫崗位職工、治癒出院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職工延期返崗的,如職工不能通過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勞動,有關工資待遇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企業也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
7.實行特殊工時制度職工的工資支付問題
對於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其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來源:撫州發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1HTGFnABjYh_GJGVsY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