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否會因退休年齡到了而自然終止?

2024-11-04     光明網

魯法案例【2024】666

(圖源網絡 侵刪)

看似平常的勞動糾紛案件中,往往隱藏著勞動者的殷切期望和企業依法運行的考量。2017年8月14日,原告某公司與被告谷某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初看似只是一份普通的契約,卻在後續的發展中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議。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14日,原告某公司作為甲方與被告谷某作為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8年,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代扣代繳;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同時,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23年11月13日,谷某在下班途中不慎摔傷,其家人通過電話和微信向公司管理人員劉某請假。同年12月25日,谷某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未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向曹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

某公司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雙方勞動合同於谷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即2019年4月4日終止。

法院審理

雙方於2017年8月14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谷某開始在公司上班,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明知或應當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仍然與谷某簽訂固定期限為8年的勞動合同,且未舉證證明其公司在2019年4月4日前後與谷某協商終止勞動合同或單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雙方明確約定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但從某公司自2023年5月起為谷某按月發放社保補貼,可以推定其公司未依約依法為谷某辦理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的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據此認定該事實存在。

谷某於2023年12月25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確認雙方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3年12月25日存在勞動關係,故對某公司關於雙方勞動關係自2019年4月4日終止的訴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並不意味著勞動合同會自然終止。

本案中,某公司明知或應當知道該規定,仍然與谷某簽訂固定期限為8年的勞動合同,後因仲裁和訴訟才主張雙方勞動合同已於2019年4月4日終止,但在雙方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的情形下,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公司在2019年4月4日前後與谷某協商終止勞動合同或單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某公司關於雙方勞動關係自動終止的主張,有悖誠信原則。

承辦法官通過與縣人社局溝通,了解該企業的用工情況。在調解無果後,依法確認雙方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3年12月25日存在勞動關係並判令某公司支付谷某經濟補償金24653.85元及相應工資待遇。某公司收到判決後,認識到自身管理中的缺失,主動履行了相應案款。

本案的審結,不僅是對谷某個人權益的維護,更是對整個社會勞動用工秩序的規範和引導。它提醒著每一個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告誡勞動者,要增強法律意識,勇敢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構建一個和諧、穩定的勞動市場環境,讓每一個勞動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中付出勞動,收穫應有的回報,讓每一個企業都能在法治化的軌道上發展壯大。在事關民生的普通案件中釋法析理、明辨是非,為企業人事管理提供借鑑,讓社會公眾在具體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弘揚誠信為本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承辦法官努力做到勝敗皆服、定分止爭,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文字:項本升 李芳芳

轉自:菏澤中院

來源:山東高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18337ab672fdf81d2135b5a10dca2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