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款業務所開發票到底算不算虛開?這下終於懂了

2019-11-12     釔財稅

代付款業務所開發票算不算虛開?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講一講這其中「奧秘」~

何謂「三流」,發票、資金、貨物(勞務、服務);何謂「三流一致」,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完全一致。

例一:甲公司銷售A商品給乙公司,甲公司給乙公司發貨並開票,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這就是標準的「三流一致」。

詳見下圖:

(一)甲公司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乙公司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然而,現實中,常有並非收貨方帳戶付款的情形,這種情形違反「三流一致」了嗎?是否影響抵扣增值稅?

我們還需要從「三流一致」的稅法規定講起。事實上,「三流一致」源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由此看來,收款單位、開票單位、銷貨單位應當是一致的;而由誰來支付款項並無限制。我們將上述例子延伸兩種常見情況來看。

例二:甲公司銷售A商品給乙公司,甲公司給乙公司發貨並開票,乙公司業務員使用個人帳戶向甲公司付款。

我們來看權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月26日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帳戶還是對公帳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帳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上述解讀明確告訴我們,「資金流一致」所要求的乃是「收款方」,而非「付款方」;業務員個人帳戶代付貨款,對於此張發票合法有效使用並無影響。詳見下圖:

如上所述,收款單位、開票單位、銷貨單位皆為甲公司,「三流一致」成立。

(一)甲公司會計分錄毫無區別(注1:基於某些可能產生的異議,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業務員提供授權付款文件,或者要求在付款備註中註明上述代付確認信息)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乙公司會計分錄需要體現業務員個人帳戶付款這個步驟:

1、若先領用備用金,隨後報銷

借:其他應收款——業務員

貸:銀行存款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業務員

2、若先由個人墊款,隨後報銷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付款——業務員

借:其他應付款——業務員

貸:銀行存款

例三:甲公司銷售A商品給乙公司,甲公司給乙公司發貨並開票;丙公司欠乙公司貨款,經協商一致,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付款。

其實,這種情況與上面業務代付款性質一樣。詳見下圖:

(一)甲公司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乙公司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帳款——丙公司

(三)丙公司會計分錄

借:應付帳款——乙公司

貸:銀行存款

當然,這種情況因為涉及三方資金結算,受票單位、付款單位並不一致,提供能夠證明代付合理性的證據(比如簽訂三方協議,說明代付理由;付款備註支付原因等)確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或者爭議。

注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也就是說,「支付或者負擔」乃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必要條件。

如上所述,例一由乙公司直接支付,例二、例三則乙公司實際負擔,因此「代付款」並未違反此規定,而不因此影響抵扣。

我們常常聽到「虛開發票」一說,那麼,付款方與收貨方分離的情形,怎麼才算是「虛開發票」呢?我們將例三圖表略作調整,可見端倪。

例四:甲公司向丙公司實際銷售貨物,丙公司由於自己原因(比如核定徵收)可以不用發票,而乙公司需要發票抵稅。那麼三個公司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開票並從乙公司收款,而丙公司再把貨款還給乙公司(當然他可能會扣下一部分作為「賣票費」)。

詳見下圖:

上圖則反映了一個典型的「虛開發票」案例。何謂「虛開發票」,即為「票實不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注3:虛開發票屬於嚴重違法行為,違反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開具發票應當一次性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完全相符。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准開具發票。

綜上所述,誰採購,發票開給誰,誰銷售,誰來開具發票(即票、貨不能分離);並未要求誰採購、誰付款(即收款方要求一致,但是可以「代付」)。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15XIYW4BMH2_cNUg8Cw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