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遊客在內蒙古阿爾山國家森林公園旅遊時,遭遇賓館要求其第二天早上8點前退房一事引發關注。記者調查發現,該景區多家酒店默認上午9點退房。
提前退房意味著顧客得提前起床,提前吃飯,提前整理,行程必定緊張了很多,特別是拖家帶口的遊客一不小心就會過了退房時間。而按酒店的規定,過時就要加收第二天的房費,這樣的做法顯然非常不公平。
面對遊客的質疑,賓館工作人員提出的理由竟然是「遊客來景區遊玩通常不會睡懶覺」。這就奇了怪了,遊客大老遠跑到國家森林公園去玩,不就是為了停下匆忙的步伐,多休息一會,多享受寧靜的時光,這般規定根本不是在吸引遊客,而是在向遊客說不。
長期以來,對於酒店退房時間雖然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中午12點退房已是行業慣例,這是大家墨守的規則。沒有明文規定,並不意味著提前退房的做法就是合理合法的。事實上,關於行業慣例的法律效力問題,法律也早就認可。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並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相關義務。這裡的「交易習慣」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業慣例。因此,當合同雙方對某一事項沒有明確約定時,可參照行業慣例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自說自話。
隨後,一些賓館還搬出解釋稱,由於地處山區,條件不是特別好,留給工作人員換床單、被罩的時間不多,這樣的理由顯然也無法說服公眾。應對天氣是賓館行業最基本的要求,難道下雨天下雪天賓館就得提前退房,否則就不營業了?這些理由難以掩蓋賓館隨意解釋更改規則、濫用市場地位的不誠信行為。
對賓館來說,早點退房自然可以早點整理房間,早點將房源掛在網上,早點迎接客人,多做一筆生意。可是對顧客來說,這是對他們合法利益的侵害。監管部門也不能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不管不顧,任其作為,這樣的惡劣先河不能開,這樣的歪風也不可長。
將賓館退房的時間定在中午12點,這樣的行業慣例是兼顧賓館和顧客雙方利益基礎上作出的最優選擇。而現在,很多地方的賓館酒店為了提升服務,都在紛紛採取用往後延時退房的做法,最大限度地滿足顧客的需求。這種以人為本的做法才符合社會期待,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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