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省首例 涉嫌駕駛證買分賣分 三人被鄭州交警查處

2022-04-30   映象網

原標題:河南全省首例 涉嫌駕駛證買分賣分 三人被鄭州交警查處

河南全省首例 涉嫌駕駛證買分賣分 三人被鄭州交警查處

大象新聞·河南廣播電視台交通廣播5G現場記者 佑龍 通訊員 邢紅軍

4月21日,鄭州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案偵支隊民警在工作巡查中,發現一輛小型越野車4月19日、20日的交通違法處理有異常,十分可疑,就依法傳喚該機動車的車主譚某某。譚某某起先不承認找「黃牛」買分,說是找自己的熟人駕駛證交的罰款,在民警的連續追問下漏出破綻,最終承認是通過「黃牛」買分賣分。

鄭州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案偵支隊民警通過譚某某的交待,4月28日將陳某某、王某(女)、李某某等三人抓獲,三人對買分賣分的事實供認不諱。

原來,譚某某的機動車存在6條闖紅燈交通違法,扣36分,罰款1200元,由於扣分較多,就找「黃牛」處理,他通過他人找到陳某某,要求處理他機動車上的交通違法。陳某某在某機動車檢測機構工作,經常見有司機機動車上有違法扣分審不了車,於是稱自己能消分,經常用別人的駕駛證,干買分賣分的違法行為。這次為了多掙錢,陳某某乾脆就用自己和妻子王某(女)及朋友李某某的駕駛證,分兩天幫譚某某繳納了罰款,按消除1分90元的價格加上好處費共收取譚某某5180元,其中按消除1分50元的價格分給李某某600元。

交警表示,一些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記滿12分,或交通違法過多,避免扣分過多,通過買分賣分等非法途徑,由他人處理交通違法和記分。此種行為嚴重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使本應受罰的人免於或減輕受罰,使應有的懲戒措施沒有落到實處,弱化了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功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2022年4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規定,無論是花錢請他人代為接受記分,還是代替實際違法人記分獲取經濟利益的,一旦被公安交管部門發現,都將受到嚴厲處罰,也為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一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申請。

鄭州交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譚某某,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的罰款,恢復其機動車上的原交通違法行為和記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對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王某(女)和李某某,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駕駛證一次記12分;

對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陳某某,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駕駛證一次記12分。

在最近的三個記分周期內,公安交管部門不受理陳某某、王某(女)、李某某三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記分的申請。

據悉,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從2022年4月1日實施以來,河南省查處的首例買分賣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