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不可隨意簽字,如果非簽不可就必須明確自己的身份,否則極易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未明確身份的第三人出現在借條上可能會有三種身份:共同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而落款的位置則可能影響法院對落款人身份的認定,因此落款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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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同的落款位置可能導致不同的身份
民間借貸是一種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融資手段,解決了一般的資金需求問題。但是民間借貸同樣具有隨意性和風險性,若借款條據沒寫清楚,極易引發糾紛。一張普通的借據內涵卻極為豐富,甚至簽字的位置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的法律後果。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經常會要求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或者見證人在借款憑證上簽字,但如果第三人只是簽署了姓名但未表明具體身份,此時如果發生爭議,未明確身份的第三人到底是共同借款人?還是保證人?亦或是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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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共同借款人的案例
情況一:在借款人正下方或者並列處簽名,一般會認定為共同借款人
類似這樣的借條不在少數,其他問題暫且按下不表,單論圖片中標黃的「張三」在該借貸關係中扮演何種角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詳見下文案例
於延宏與周岩、孔繁芳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節選)
案號: (2018)蘇07民終2148號
案情簡介:
2014年3月11日,周岩、孔繁芳、曹洪軍共同向於延宏借款10萬元,並由胡勇明提供連帶擔保,周岩、孔繁芳、曹洪軍、胡勇明向於延宏出具了借款合同和借條,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種類、用途、金額、期限、利息、違約責任。合同訂立後,於延宏向原審被告支付了借款,後經於延宏多次催要,原審被告皆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
一審法院認為:
關於於延宏主張曹洪軍應當作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求,因曹洪軍在保證借款合同和借條上簽名時並未表明其借款人或保證人的身份,且簽名位置與借款人和保證人的簽名位置均明顯不同,一審法院根據現有的事實也不能推定其為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因此對於延宏的該項訴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上訴請求:.
曹洪軍在借款人周岩、孔繁芳簽名下方簽字,其並沒有標明自己是擔保人或者見證人,結合《借款合同》簽字,其應被認定為借款人,並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被上訴人辯稱:
我在2014年3月11日的借條中所簽的本人姓名系在該借條中與日期平行之處,簽名並未在借款人和擔保人所處的位置。另擔保人胡勇明在擔保人處的簽名處右邊仍有大片空白之處,鑒於我未實際借款,若我是擔保人,肯定會將姓名簽在擔保人處的位置,因在形成該借條時,我僅為見證人,所以不可能將簽名簽在擔保人處,因此一審法院根據我的簽名位置未推定我是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的。
二審法院認定:
關於曹洪軍是否是本案共同借款人,本案借條「借款人」落款處依次豎寫簽名周岩孔繁芳曹洪軍並捺印,「借款人」處並排手寫「擔保人」,落款為胡勇明簽名並捺印。曹洪軍簽名系在孔繁芳簽名下方書寫,且字體相對較大。曹洪軍庭審中稱其簽名時,借條上已有周岩、孔繁芳、胡勇明的簽名,其是最後一個簽名的。在曹洪軍簽名的下方還有超過借條頁面三分之一的空白,若曹洪軍是見證人,其可在下方空白處簽名,不用在借款人處落款的下方簽名,或在其簽名處註明其是見證人身份,故曹洪軍稱其是本案借款見證人的辯稱不能成立。
曹洪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周岩、孔繁芳向於延軍出具借條,還在該借條借款人周岩、孔繁芳簽名的正下方依次簽名捺印,應視為共同借款人。於延宏上訴稱曹洪軍是本案共同借款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總結:落款註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正下方或並列處簽名,一般會認定為共同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
三
見證人or保證人的案例
情況二:在借條空白處簽名,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認定為見證人。
我們的「張三」換了位置簽名,那他在該借貸法律關係中又扮演了何種角色?
詳見下文案例:
陶繼傳與雍鳳兵、王同會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皖1125民初5603號
案情簡介:
2014年1月2日,被告王同會經雍鳳兵介紹,兩個一起到原告陶繼傳處,陶繼傳當日給付王同會20000元現金,由王同會當日向陶繼傳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到陶吉傳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月息5分。
王同會三字位於借條的右下方書寫,並在「此據」兩字正下方,日期「2014.1.2」的正上方,而「雍鳳兵」三字位於借條正下方。
原告訴稱:兩被告共同向其借款2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要求兩被告共同清償借款。
第二被告辯稱:錢沒有經過我手,我沒有借錢,錢是王同會借的,我在借條上按手印是證明王同會向原告借錢的。
法院觀點:
合法的債權債務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王同會和雍鳳兵一同到原告陶繼傳處,陶繼傳給付王同會現金20000,王同會書寫借條給陶繼傳,故原告陶繼傳和被告王同會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應當受法律保護,故對原告要求王同會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陶繼傳訴稱被告雍鳳兵為共同借款人,應當與王同會共同償還借款,雍鳳兵不予認可,辯稱在借條上自己名字處加按手印的目的是起證明人作用。因借條上王同會和雍鳳兵兩人的名字位置明顯相距較遠,且兩人的名字既不是並列書寫也不是上下書寫,不符合共同借款人在日常借條中書寫的習慣,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雍鳳兵為共同借款人,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雍鳳兵與王同會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請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規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借條上雍鳳兵名字前未有任何註明,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為保證人,故被告雍鳳兵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總結:
落款註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較遠距離空白處簽名,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一般只能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或保證責任。
反言之,如有其他事實推定或證據佐證為保證人的,則承擔保證責任。
四
認定規則總結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未明確身份的第三人出現在借條上可能會有三種不同的身份認定:共同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規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落款的位置不同可能直接影響法院的認定,因此該問題十分重要。一般認定規則如下:
1,落款註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正下方或並列出簽名,一般會認定為共同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
2,落款註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較遠距離空白處簽名,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一般只能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或保證責任;
3,落款註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較遠距離空白處簽名,如有其他事實推定或證據佐證為保證人的,則承擔保證責任。
最後,本文的大前提是「未明確身份的第三人」,其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簽名有足夠的重視,如果事先就明確了身份,就不需要推定。本公眾號之前也有相關推文,涉及到隨意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的後果。
千萬、千萬、千萬不要輕易在空白協議上簽字(內附最高法院案例)
借條上不可隨意簽字,如確實非簽不可,就必須明確自己的身份,否則極易引起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