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這些新規關乎你我的生活!

原標題:3月,這些新規關乎你我的生活!

3月起

一批新規將正式落地實施

一起看看,哪些與你息息相關

新規

四部門:不得利用算法對消費者實施不合理價格差別待遇

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

  • 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等干預信息呈現;
  • 不得利用算法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 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區域擴至全國

銀保監會官網日前發布消息,自2022年3月1日起,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區域擴大到全國範圍,在原有6家試點保險公司基礎上,允許養老保險公司參加試點。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領取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產品設計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領取期不得短於10年。

自2021年6月起,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試點。截至2022年1月底,6家試點公司累計承保保單近5萬件,累計保費4億元。

打擊騙保套保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將實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月22日發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個人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將按規處理。

2021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可預約辦理

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即將開始, 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為提升辦稅效率和申報體驗,今年稅務部門新推出了預約辦稅服務。納稅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15日之間辦理年度彙算,可於6:00-22:00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進行預約。3月16日以後,無須預約即可辦理。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將實現全國互認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多個部門聯合印發《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醫療機構應按照相關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辦法》中明確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相應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同時,明確了開展互認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檢查的具體情況,並要求醫務人員加強醫患溝通,對於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新版醫師法將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醫師法首次將診療指南和循證醫學下的超說明書用藥寫入法條。

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可以採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

民事訴訟可在線進行 與線下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發《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2022年3月1日起,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台在線進行,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規則》提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願、合理的原則,可將訴訟、調解等環節由線上轉為線下,或由線下轉為線上進行;人民法院在線運行方式支持部分參與者採用線上、其他參與者採用線下的方式參與訴訟、調解等活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實施

此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對於跨區域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情形複雜、輿論關注和群眾反響強烈的特種設備事故等情況,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事故調查進行督辦,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對所提供情況和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保障未成年受監護權益

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自3月1日起施行。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解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訂立協議,約定免除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的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據相關規定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具體參考「與被監護人生活、情感聯繫的密切程度」等因素。

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釋為懲治P2P等非法集資提供依據

最高法近日發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自3月1日起施行。增加規定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並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法院錯誤處置執行財產可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錯誤採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交付、分配等執行措施或者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解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舉報違法使用醫保基金或可得獎勵

國家醫保局公布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於3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明確,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經查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獎勵。

來源:廣西普法、法治日報、央視新聞、中國新聞社。僅供普法參考,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權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