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網友諮詢: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是否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律師解答: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當前,出於迫使他人償還債務的動機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比較突出,應嚴格依法處理。
律師補充: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馮超律師簡介
中共黨員,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專注於合同糾紛、拆遷安置、刑事辯護、行政訴訟、法律顧問,並常年致力於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始終堅持「專業、誠信、厚德、崇法」的執業理念及辦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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