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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這種房不得超過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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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印發
《福建省農村村民建房質量安全
和建築風貌管理規定》的通知
通知中的重點
01
農村單戶村民獨棟式、並聯式
或聯排式的自建房
不得超過三層
02
農村既有自建房改擴建
經結構安全性鑑定後
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否則不得動工建設
多戶聯建三層以上公寓式住宅、
集中建房的
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否則不得動工建設
03
農村村民建房應依法辦理
宅基地批准和規劃許可手續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
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集中建設的住宅小區可以
按幢分別辦理宅基地批准和
規劃許可手續
04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
以本規定為準
詳情往下查看
福建省農村村民建房質量安全
和建築風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房(以下統稱「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嚴格落實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管控,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提升鄉村建築風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鎮鄉、村莊(不含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開發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建房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開發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村莊居民建房按照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開發區的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堅持安全、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應符合規劃、節約用地、注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地域特色,並妥善處理通風采光等相鄰關係。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房包括村民自建和集中建房兩種方式。
村民自建是指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含獨棟式、並聯式或聯排式房屋)的活動,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擴建、異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鎮鄉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集中建設自住住宅的活動,包括統規統建、統規自建、統一舊村改造等方式。
農村建房村民或者組織村民集中建房的單位統稱為建房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管控技術指導和服務。承擔限額(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且工程投資額100萬元,下同)以上的集中統建住宅、多戶聯建三層以上住宅的施工許可和質量安全監督。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宅基地審批、分配、使用、流轉管理,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執法監督。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查審批相關手續,指導規劃許可。
鄉鎮人民政府(含涉農的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農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審批、規劃許可、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管控。
第二章 建房選址和審批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房選址應避開地質複雜、地基承載力差、地勢低洼不易排澇以及易受風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電和洪水侵襲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聘請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單位提供以村為單元的地質災害簡易評價服務,指導村民科學選址。
第七條 農村單戶村民獨棟式、並聯式或聯排式的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
農村村民建房鼓勵採用鄉土材料和傳統工藝,推廣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節能門窗、環保裝修材料、節水器具和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發電系統等材料和技術。鼓勵選用裝配式鋼結構、木結構等建造方式,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綠色農房和零碳農房。
第八條 集中建設的住宅小區應配建村民休閒交流、民俗文化活動空間,完善無障礙設施,鼓勵有條件的配建長者食堂、大眾茶館、公益圖書館等「一老一小」日常照料空間。公共空間的建設與村民自建房建設分別辦理審批手續,建設用地指標以市縣為單位統籌使用。
第九條 農村村民自建三層及以下的住宅可選用村鎮住宅建設通用圖,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具備註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設計,設計應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規範、技術導則和通用圖的要求,建築立面設計還應符合當地村鎮住宅建築立面圖集管控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定製化村民住宅設計和修改服務,滿足農戶個性化需求。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定期更新包含「屋頂、山牆、牆體、門窗、勒腳、色彩、材質」等七要素管控要求、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鎮住宅建築立面圖集,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發布,作為建築風貌管控依據。鼓勵探索適合不同經濟條件的村民可選擇的建築立面圖集,體現地域建築風貌要素,確保風格、色彩和材質總體協調。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編制發布戶型多樣的村鎮住宅建設通用圖集,引導村民建房合理安排室內空間和功能布局,戶型設計要做到各區域全面採光、各層衛生間上下對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尺寸比例無明顯失當,通用圖集應當包括建築、結構以及設備管線施工圖等,免費提供村民選用。
第十條 農村村民自建三層及以下的住宅可自行選擇鄉村建設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接施工。委託工匠的,應指定一名帶頭工匠,由其負責項目管理和施工質量安全,並進行書面承諾;委託施工單位的,應明確施工項目負責人和安全員。
鄉村建設工匠指在鄉村建設中,持有培訓合格證書,使用小型工具、機具及設備,進行農村村民自建房、公共基礎設施、人居環境整治等小型工程修建、改造的人員。帶頭工匠指工匠中能組織不同工種的工匠承攬農村村民自建房等小型工程項目,具有豐富實操經驗、較高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責任心強、行為規範、社會評價良好、無不良從業記錄的業務骨幹。
鼓勵以鄉鎮為單元成立由本鄉鎮工匠組成的公司、合作社,統一承接農村村民建房及無施工資質要求的鄉村小型工程建設業務。
建房人應與帶頭工匠或施工單位(以下統稱「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義務等。鼓勵施工方為施工作業人員投保施工意外傷害保險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險。
第十一條 農村既有自建房改擴建(含加層、改變主要使用功能、影響主體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工程,下同),經結構安全性鑑定後,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否則不得動工建設。
多戶聯建三層以上公寓式住宅、集中建房的,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否則不得動工建設。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依法辦理宅基地批准和規劃許可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集中建設的住宅小區可以按幢分別辦理宅基地批准和規劃許可手續。
限額以上的集中統建住宅、多戶聯建三層以上住宅,應按有關規定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村民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宅基地審批、規劃許可、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管控等聯動運行的聯審聯批機制。聯審聯批時,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管控應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有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註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製的設計圖紙,或者選用的標準通用圖。由設計單位或設計人員繪製的設計圖,是否包括正、背、左、右四面立面圖(以下統稱「建築立面圖」)、剖面圖、分層(含屋頂)平面圖;
(二)委託工匠的,是否有施工合同、帶頭工匠的培訓合格證書,以及建房人和帶頭工匠的質量安全承諾書;
(三)委託有資質單位設計和有資質單位施工的,是否有設計、施工合同,以及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時,村民選用的標準通用圖、建築立面圖管控要求作為規劃許可證的附件,作為批後監管和竣工驗收的依據。
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審查材料應納入建房審批檔案。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核發審批文件時,應建立質量安全常識提醒制度,向建房人、帶頭工匠或施工項目負責人發放、宣講《農村自建房質量安全常識一張圖》(以下簡稱「一張圖」),宣講情況要經宣講人、建房人、帶頭工匠或施工項目負責人簽字,存入建房審批檔案。
第十六條 建房人應當在施工現場懸掛施工公示牌,公開審批文件、宅基地面積和四至、建房層數、建房人、帶頭工匠(或施工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並張貼「一張圖」、建築立面圖、剖面圖、分層平面圖等,自覺接受政府和村民監督。鼓勵有條件地區設置建房信息查詢二維碼。
第三章 建設過程巡查指導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自建房經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鄉鎮專職管理人員、工程施工專業管理人員、屬地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內的監管責任人(以下統稱「監管責任人」),嚴格落實施工關鍵節點和竣工驗收到場巡查指導制度,實施農房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管控。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鄉鎮配備施工現場管理經驗豐富的工程施工專業管理人員,無法配備或配備無法滿足需要的,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有資質的施工或監理單位派出現場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服務;專業技術人員作為鄉鎮工程施工專業管理人員,由鄉鎮統一調度,每一幢農村村民自建房的施工關鍵節點和竣工驗收環節,均應到場並按要求開展巡查指導服務。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每年組織監管責任人業務輪訓,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施工方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時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第二十條 建房人應保存主要建築材料(鋼筋、水泥、砌體)出廠合格證或購買憑證,有條件的鄉鎮可將主要建築材料送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監管責任人應在施工關鍵節點到場,重點對地基基礎、牆體砌築、樓屋蓋施工、模板安拆、腳手架安拆、起重設備等進行巡查指導,形成巡查記錄並現場拍照佐證,確保以下關鍵工序符合要求:
(一)地基基礎結構及梁板柱幾何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鋼筋材質、型號及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三)應按設計強度確定相應配比拌制混凝土或砂漿;
(四)搭設腳手架應設置連牆件,梁板支模架應設置掃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撐,立杆基礎上應設置木墊板;
(五)三層以上的禁止使用竹腳手架和木支撐。三層及以下的鼓勵推行鋼管腳手架和鋼管模板支撐。腳手架及支模架應採用合格鋼管和扣件搭設,不得使用嚴重鏽蝕、變形或裂紋的鋼管。
第二十二條 多戶聯建的三層以上公寓式住宅和改擴建的,還須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建房人是否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二)施工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派出項目負責人、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到場履職;
(三)是否存在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行為;
(四)施工現場模板、腳手架等危大工程安全措施是否按專項方案落實。
第二十三條 監管責任人現場發現問題應立即制止,提出規範指導建議,並向建房人、施工方下達責令限期整改要求;建房人、施工方應立即停工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完成整改的,監管責任人應組織現場複查,形成複查記錄表並拍照佐證,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對建房現場施工質量安全問題較多或較嚴重的,應加密檢查頻次。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自建房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後,建房人應向鄉鎮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鄉鎮從宅基地管理、規劃驗收、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管控等方面統一組織竣工驗收。
違反宅基地管理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不符合質量安全或建築風貌管控要求的,應依法進行處置,並按照規定程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五條 統一竣工驗收合格後,鄉鎮人民政府應出具《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驗收意見》。
施工方應向建房人出具《質量保證書》,《質量保證書》應明確自建房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自建房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農村村民自建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供電、供水部門在農村村民自建房開工前憑批准文件安裝臨時水電設施,在完工後憑《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驗收意見》安裝正式水電設施。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參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將農村村民自建房審批、建設管理等資料整理歸檔。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建房人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建房批准文件和竣工驗收意見辦理不動產權證;對於集中統建的,可以行政村為單位,統一申請登記,批量受理、集中辦證。
第四章 工匠培訓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和職業教育,提升工匠技能水平和職業素養。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鄉村建設工匠和帶頭工匠培訓考核工作實施行業指導,牽頭編制培訓大綱、培訓教材,統一製作《福建省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合格證書》樣式。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人社、財政等部門將鄉村建設工匠和帶頭工匠培訓納入年度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落實相關經費保障,組織實施培訓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匠承攬農村村民自建房等小型工程項目,應當經培訓並持有培訓合格證書。
任何單位不得向鄉村建設工匠收取培訓費用。
第三十條 工匠培訓含首次培訓、繼續教育和年度輪訓。具體培訓要求詳見附件。
第三十一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鄉村建設工匠社會評價制度,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建房人對工匠培訓情況、就業情況、工程業績、現場巡查發現問題和整改情況等進行評價打分,並根據評價結果對工匠名錄實施動態管理。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成立工匠協會。工匠協會應加強工匠隊伍自律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以下情形屬鄉村建設工匠不良從業行為:
(一)承接三層以上或改擴建的農村村民建房施工,或者承接未經審批的農村村民自建房建設;
(二)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本人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合格證的;
(三)年度常態化輪訓無故缺席、曠課的;
(四)違反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和施工作業規範進行施工,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並限期改正,達2次以上的;
(五)違反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和施工作業規範進行施工,導致發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員傷亡事件的。
鄉村建設工匠存在以上不良從業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查實認定,並提請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記錄工匠名錄庫。
第三十三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在住建部農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統的鄉村建設工匠平台中錄入鄉村建設工匠和帶頭工匠基本信息、培訓記錄、社會評價結果、工程業績等,建立工匠名錄信息庫,並同步在本地區相關官網公布工匠名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建房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的監督管理。
建房人、鄉村建設工匠及其他參建各方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妨礙和阻擾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管理、建築風貌管控制度機制落實情況的層級督導機制。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半年開展不少於一次對縣級督導,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季度開展不少於一次對鄉鎮督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通過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對市級開展數據採集等現場督導。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福建省自然資源廳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規定的相關問題進行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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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南網、福建省住建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