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來的38萬元被騙走,男子稱「借錢給我也該擔責」

2024-05-13     華聲在線

原標題:借來的38萬元被騙走,男子稱「借錢給我也該擔責」

華聲在線5月13日訊(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張風光 周雨柔)男子稱急需用錢,仗義的朋友先後借了38萬元給他。當男子第三次借錢時,朋友察覺不對,兩人一起去報案。而事後,男子遲遲不肯還錢,被起訴後還稱,朋友不問緣由就借錢給他,應該負一定責任。近日,岳陽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今年1月,王某通過網絡刷單獲取利潤嘗到甜頭後,向某網站提供的帳戶轉款4萬多元,此時手機端提示:「返款匯回時,因操作失誤需修複數據,需匯入113800元才能取出現金。」王某深信不疑,因資金不足,想到了好友陳某。王某找到陳某,稱急需用錢,仗義的陳某爽快轉帳。

王某按照提示,將錢匯入詐騙網站指定的另一帳戶,手機端仍提示操作不當。王某又以同樣的藉口由向陳某借款,先後兩次共借了38萬元。當王某第三次提出借款時,陳某察覺不對,沒有再借錢,與王某一起到公安機關報案。

察覺自己被騙,王某深受打擊,遲遲沒有歸還38萬元。陳某無奈,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還款。讓他沒想到的是,王某竟然在庭審答辯中稱,陳某借款時過於信任自己,沒有對借款用途等作深入調查了解,客觀上促使他陷入網絡詐騙圈套,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岳陽湘陰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向陳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條以及轉帳記錄佐證,雙方對借款數額、支付途徑均無異議,陳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真實可信,應予認可。陳某向王某出借錢款時,純粹是為幫助王某,王某本人都未能識別其刷單匯款可能會上當受騙,陳某在不了解情況的狀態下更無從識別。因此,陳某對於王某網絡刷單並無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陳某要求王某還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王某償還陳某借款38萬元。

法官說法:有些借款得不到法律保護

法官介紹,民間借貸案件大多是基於借貸雙方具有朋友、親戚等特殊關係發生的,出借人往往出於對借款人的信任而對借款用途未進行深入了解,出借人風險防控也只是出於對借款人的人品考量。為有效規避風險,出借人在借款時應適當審查借款用途。法官提醒,不是所有的債權都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列舉了幾種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比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借款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無效。此外,明知對方借款用於賭博、嫖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該債權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出借人還有可能被牽連到犯罪當中。

(一審:龍曉龍 二審:蔣俊 三審:蔣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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