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北京上百個臨建售樓處該怎麼辦?

2019-08-09     毅家之言

北京眾多地產項目的示範區和售樓處均為臨時建築,這已經是高周轉訴求下,地產行業通行的操作方式。

特別是執行「7090」產品規劃要求的限競房,取得施工證,並達到資金要求、形象進度條件後即可預售,此時地塊中能夠承擔銷售案場功能的實體建築尚未建成,只能耗費不菲資金租用臨時用地興建示範區和售樓處,從而加速推進蓄客開盤。

按照正常的銷售及施工節奏,這些臨建的使用周期不會超過兩年。兩年時間裡,要麼項目已經銷售完畢,要麼隨著地塊中商業、會所等配套設施的完工,可以將售樓處搬遷到永久建築中繼續完成銷售。

然而,近年來處於調控高壓下的北京樓市,市場主力的限競房因為產品同質化原因,單一地塊開發房源量加大,再加上大體量地塊的增多,導致項目銷售速度減慢,臨建使用周期有所拉長。此外,還有部分項目中並未配建商業設施,也就不具備打造售樓處的先天條件,同樣令項目銷售案場需要長期安放在臨建中。

但隨著主管部門加強對臨時用地的管理,為北京修建在臨時用地上的臨時售樓處造成了巨大的不確定因素,粗略統計,很可能會影響到上百個在售項目。

近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臨時用地的範圍和使用期限、臨時用地的恢復標準和措施、臨時用地審批職責和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其中對地產行業影響最大的條令是「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在此基礎上,明確除特定基礎設施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經批准可延期最長兩年外,其他情況均不得通過多次審批等方式延長臨時用地期限。

這一政策如果得到執行,意味著開發商使用臨時售樓處的周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年,兩年之後不管項目是否銷售完畢,不管開發商曾投入多麼高昂的資金打造,臨時售樓處都必須要拆除。

如果政策追溯過往,那麼當下不少樓盤就需要儘快尋找適宜場所,將售樓處搬遷到永久建築中,避免營銷的斷檔。就算不追溯過往,北京數十個即將上市的樓盤,要麼對樓盤銷售周期有著強大把控力,確保臨時售樓處的使用周期短於兩年,否則務須謹慎擇定修建臨時售樓處的用地位置,才能避免政策落地後無謂的資金浪費。

一項政令,又將對房地產行業的開發節奏、營銷投入、銷售周期產生深遠影響,布局先手,方能謀定有得。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事業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臨時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來,各地結合地方實際加強臨時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用地範圍不明確、重審批輕監管、重使用輕恢復等問題,影響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為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界定臨時用地使用範圍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恢復原狀並交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後難以恢復原狀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的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臨時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攪拌站、鋼筋加工廠、施工及運輸便道、地下管線施工、地上線路架設等使用的土地。

(二)建設項目選址實施的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以及礦產資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地質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搶險救災等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明確使用臨時用地的細化範圍。

二、明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經批准可以重新辦理一次,期限不超過兩年。除上述可以重新辦理使用的情況外,不得通過多次審批等方式延長臨時用地期限。對油氣資源勘查涉及的鑽井及配套設施臨時用地和部批准的露天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範圍內的臨時用地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保持一致。符合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情形,其臨時使用的土地面積不擴大、位置不調整、用途不改變、土地復墾要求無變化的,可以簡化審批要件和程序。

三、規範臨時用地審批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臨時用地的地類和面積、臨時使用土地用途、恢復標準、補償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臨時用地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審批流程、申請要件、辦理時限、聯繫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的規定,使用臨時用地需要編制復墾方案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的審查意見書應作為臨時用地審批的要件材料之一。批准臨時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城市、鎮規劃區內使用臨時用地的,臨時用地審批與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可同步申請辦理,同時出具臨時用地批文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同時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併出具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搶險救災等使用的臨時用地,在災後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四、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恢復達到可供利用的條件。其中,使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原種植條件或植被條件;使用未利用地的,恢復原地形地貌,鼓勵結合土地復墾提升生態系統功能。臨時用地使用城市、鎮規劃區內土地的,使用人應當在批准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構)築物。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監督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復墾義務情況,對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規定進行處罰。復墾的土地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土地復墾條例》的規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使用繳納的土地復墾費代為組織復墾。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臨時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納入本地區政府建立的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處理。

五、嚴格臨時用地監管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批後監管,切實保障臨時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時恢復。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監管系統及時填報臨時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復墾、還地以及四至坐標信息等,形成年度臨時用地管理情況報告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抽查填報情況,發現不符合批准條件、不符合填報要求等問題的,責令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糾正整改。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臨時用地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糾正市、縣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在土地變更調查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託臨時用地監管系統,嚴格審核臨時用地信息,對超出規定範圍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臨時用地,不得按臨時用地進行變更。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制止、查處違法使用臨時用地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00xzdGwBvvf6VcSZHYm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