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網訊 近日,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8年3月15日15時,宋某駕駛無號「綠佳」牌兩輪電動車(經檢驗屬於兩輪輕便摩托車,即屬於機動車),沿306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力源集團東側路段時刮碰到道路右側擺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垃圾桶,造成宋某受傷,車輛及垃圾桶受損。宋某被其家人從醫院接回家後死亡。垃圾桶的管理單位為某村委會。交警部門認定,宋某應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村委會應承擔次要責任。宋某的丈夫、子女、母親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訴至法院要求村委會賠償其損失。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到庭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村委會作為垃圾桶的管理者,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對於原告的損失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村委會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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