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機鬥氣撞車獲刑,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10-15     廣元本地資訊

一、公交車司機鬥氣撞車獲刑

天津南區人民法院對引起廣大市民強烈關注的「629路和652路公交車司機開車鬥氣相撞案」作出判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6年4月29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牌照號為「津AT7790」的629路公交車拉載30餘名乘客,沿津南區津沽公路南側由西向東行駛至辛莊鎮路段中辛莊車站,進站上下乘客時,被告人李某駕駛牌號為「津AU7068」的652路公交車,拉載40餘名乘客在其左前方違規超車,進站停車,阻礙被告人楊某所駕公交車出站,引起被告人楊某不滿。之後,兩名被告人分別駕車行駛至津沽公路與鑫盛路交口並排等候紅燈時,被告人楊某打開車門與被告人李某發生口角。待綠燈亮起後,兩名被告人駕車繼續前行通過鑫盛路口,被告人楊某為報復泄憤,強行並道,故意阻礙被告人李某的車輛通行。被告人李某見狀,故意加速前進,致使該652路公交車左側與該629路公交車的右側相撞,造成被告人楊某所駕公交車右前後視鏡、右側多塊玻璃等處破損,被告人李某所駕公交車前風擋玻璃、左前後視鏡等處破損及車內多名乘客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

案發後,被告人楊某、李某於次日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經鑑定,乘客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上述兩車損毀的維修費用為人民幣1.29萬元。被告人楊某、李某所在單位天津市公交集團第二公司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李某為報復泄憤,不計後果,以強行變道、故意加速,造成兩公交車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兩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一)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三)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四)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依照刑法第114條和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Ejz20BMH2_cNUgrDG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