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非法上訪,臨沂這五人被處理!

2019-09-06   蘭山

近日,為切實維護信訪工作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懲處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全區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蘭山區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信訪秩序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旨在維護正常信訪秩序,打擊非法上訪行為。

案情回顧

案例一:王某某尋釁滋事罪案

簡要案情:

2004年至2012年間,滕州市某村村民王某某隨家人在臨沂居住期間,其兒子、丈夫、公爹因病先後在不同醫院治療期間死亡相繼引發糾紛,相關醫院已按照雙方協議或法院生效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自2004年以來,王某某因不服法院判決、裁定,長期、多次到中央、省、市信訪機關鬧訪。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間,王某某因多次在北京、濟南、臨沂等國家、省、市政府機關纏訪鬧訪,先後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6次。為解決王某某所反映的問題,蘭山街道辦事處為王某某一家辦理了低保,銀雀山街道辦事處通過協調為王某某在某村小區購置房屋一套供其居住。2014年1月,王某某在處理協議上簽字,並保證息訴罷訪。但一年後,王某某再次向政府提出多項不合理要求:為其及家人購置的房屋辦理過戶手續並公證(上述房屋屬於小產權房);辦理繳納欠繳的兩年養老保險金;幫助辦理大病保險;要求報銷8000元的醫藥費、以後用藥給予報銷;給她留一間老年公寓的房子,並在老年公寓上班;給其女兒安排事業編制工作等等。此後,王某某以上訪為要挾,要求政府解決上述無理要求,到北京、濟南越級上訪38次,並多次以信訪為名,在政府便民服務大廳等處實施衝擊辦公區域,哭鬧、喊叫、謾罵等行為,提出無理要求,起鬨鬧事,造成惡劣影響。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信訪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是反映個人訴求,解決需求的一種有效途徑。通過正常途徑信訪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違法犯罪,但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非法上訪且被公安機關多次拘留、訓誡後,不思悔改;在其相關訴求經依法處理,相關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簽訂息訴罷訪協議後,仍繼續多次在非信訪場所非法上訪,起鬨鬧事,其行為已超出正常反映問題的界限,其主觀上發泄情緒、製造影響、招引群眾圍觀、給有關單位施加壓力以滿足一己私利的滋事故意足以認定;其以上訪相要挾,向政府及相關責任部門施加壓力,提出無理要求,謀求非法利益,具有無理性、非法性,具有「滋事」的性質,且在非信訪場所起鬨鬧事,不依法維權,已經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最終,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王某尋釁滋事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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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自2018年5月起,被告人蘭山區銀雀山街道某社區村民王某因反映其拆遷補償問題,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廣場附近非正常上訪,並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處罰。2018年11月8日15時許,王某攜帶汽油、打火機欲到北京自焚,在北京市乘坐2路公交車時,向公交車窗外拋撒印有「冤」字的上訪材料。公安人員隨即將王某抓獲歸案,當場查扣汽油一瓶、打火機一個。次日,王某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非法攜帶危險物質,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同年11月21日,王某再次到北京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訪,並自帶石塊、自噴漆等工具,實施非法行為,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並訓誡。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非信訪場所實施極端的行為非法上訪,起鬨鬧事,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朱某某尋釁滋事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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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蘭山區棗園鎮某村村民朱某某與李某某繫戀人關係,非婚生育一對兒女。2012年10月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經一審、二審,法院對造成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決,李某某近親屬共獲賠28萬餘元。朱某某在給李某某的母親留下6萬元後,將屬於孩子的22萬餘元取走。2017年初,朱某某手持菜刀,帶著兩個孩子爬到某社區樓頂,要求政府給她「解決問題」,否則就帶著孩子跳下去,僵持4個小時後,工作人員終於將她和孩子帶回安全位置。2017年7月,朱某某帶著兩個孩子到當地政府大廳打地鋪,要求政府出面協調幫她半價買房(其已有一套168平米住房),後被工作人員勸離;幾天後又以同樣的理由,帶領孩子、手持鐵杴在政府大廳內打地鋪,並揚言砸車砸玻璃,直到當晚21時許離開,嚴重影響了黨委政府的正常辦公秩序。此外,朱某某還曾帶孩子到北京非法上訪前後多達9次。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某某多次非正常進京上訪,在公共場所以跳樓相要挾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且自其上訪事件在法律範圍內處理終結後,仍到鎮黨委政府鬧訪,提出解決住房等不正當訴求。其行為不但擾亂了正常的國家信訪秩序,還嚴重擾亂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例四:蓋某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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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2018年6月至7月間,因所在村居面臨改造,房屋即將拆遷,蘭山區銀雀山街道某社區村民蓋某某提出種種無理要求,均被拒絕。蓋某某因而心生不滿,遂編造「帶二十斤炸藥,到北京天安門廣場前轟隆一聲巨響」的信息,以簡訊形式發送給時任區委主要領導。為此,區委區政府、公安機關成立工作組,組織專業排爆人員,使用危爆物品探測儀及搜爆犬,對蓋某某所在社區及居委等地進行搜查,最終未發現違禁品。

判決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五)致使公安、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據此,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案例五:宋某某尋釁滋事罪案

雖然說想要獨自旅行放鬆心情,但是碰上壞人了就可能不會這樣想了,所以最好有朋友的陪伴才好。

簡要案情:

1984年,蘭山區白沙埠鎮某村村民宋某某家的半間房屋在村委通路時被拆掉;1994年,村委通路時拆掉宋某某家的房屋一間;2009年,宋某某翻蓋房屋時未按照村裡整體規劃向前順延,因此與鄰居產生矛盾。自2009年起,宋某某多次以宅基地問題為由上訪。2012年11月,經過協調處理,宋某某在相關答覆意見上簽字,保證不再上訪。但自2014年以來,宋某某仍長期、多次以相同理由上訪,其中到國家信訪局上訪7次,到中央巡視組上訪1次,到省信訪局上訪1次,到省委巡視組上訪1次,到區信訪局上訪42次,到居住地鎮政府上訪45次。2014年6月,宋某某將患病的丈夫帶至鎮黨委,並在辦公樓內吵鬧,引起群眾圍觀,嚴重影響正常辦公秩序,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同年9月,宋某某因與其他上訪人員在北京某路邊非正常上訪,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後因病緩收。2017年8月,宋某某又到北京市天安門地區非正常上訪,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信訪事項已進入終結程序後,仍到北京、濟南等地越級上訪,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上訪秩序及辦公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如上述判決書中所言,信訪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是反映個人訴求,解決需求的一種有效途徑。但是這一權利與其他公民權利一樣,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不得濫用,否則面臨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來源:蘭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