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公職人員,
近日,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
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政務處分」代替「政紀處分」。
這雖然只有一字之差,
但卻是一件大事,
關乎你們的「飯碗」!
小編為啥這樣說?
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
在監察體制改革前,如果是非黨員的村幹部,違法違紀了,情節比較輕,該怎麼處置?
用黨紀?黨紀對非黨員沒有約束力,紀委不能處理。
國法?但他們沒碰到刑法這條「紅線」,村委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村組幹部不由鄉鎮政府任命,也不是《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
這樣一來,非黨員村幹部既不屬於紀律審查範圍,又不屬於行政監察範圍,導致出現難以有效處理的尷尬局面。換句話就是:法辦夠不著,黨紀不適用。
再比如說,不是黨員的非在編人員,要是出現類似情況,怎麼處理他們,也相當叫人頭痛。
而監察體制改革後,
運用政務處分,
就有對付這些人的「武器」了。
政紀處分與政務處分有啥區別,
和小編一起了解!
政紀處分 VS 政務處分
1
含義不同
政
政紀處分,其實包含了兩個處分: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職人員的處罰;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政務處分,簡單來講,政務處分是指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和懲戒。
2
出現背景不同
政紀處分有將近70多年的歷史,但這一處分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時間長了,很多事也變了。光管理公共事務的人員,就不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有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企管理人員……種類越來越多。
這樣一來,
就會出現前文中舉到的例子,
「法辦夠不著,黨紀不適用,
政紀管不著」。
「政務處分」這個名詞出現的背景,是近年來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它最早出現在2018年2月。當時中央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有個通報,稱當年1月份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
進入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正式實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政務處分」這一法律概念。這也表明政務處分正式成為法律概念,代替《公務員法》中的行政紀律處分。
關於政務處分,
你需要注意這三點
1
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2
處分對象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3
懲戒手段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其中「開除」是最嚴重的政務處分,意味著公職人員的「飯碗」砸了。
從「政紀處分」到「政務處分」,
意味著從機關、團體所制定的行政紀律,
擴展到事務性工作;
也意味著從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到不僅包括公務員,
凡是行使公權力的
公職人員都成為監察對象。
政務處分 VS 黨紀處分
在通報中,還經常可以看到黨紀處分,現實中,人們常常把它和政務處分相混淆。
黨紀處分是指黨組織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給予的紀律處分,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
怎樣區分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
1
從主體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黨紀處分的主體是各級黨委(黨組)和紀檢機關,政務處分的主體則是各級監察機關。
2
從處分對象看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違反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職人員。
3
對象上的差別
對非國家公職人員的黨員,不能使用政務處分進行懲戒;對非黨員的國家公職人員,不能使用黨紀處分進行懲戒。對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因為既屬於黨紀處分對象,也屬於政務處分對象,存在同時被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情形。
4
從處分方式看
與政務處分規定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不同,黨紀處分措施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五種方式。
所以,在通報中,如果看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字眼,就應該明白這是政務處分;如果看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時,就要知道這是黨紀處分。
8月25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分組審議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
總而言之,
政務處分實現了公職人員處分全覆蓋,
懲戒職務違法的這張網,
也因此越來越嚴密了!
大家期待嗎?
來源:多彩貴州網
編輯: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