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條件是什麼?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2020-03-21     靈壽普法

來源: 大律師網

導讀:公司經營到出現困難、虧損等情況,部分股東想要解散公司的話需要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公司解散的條件是什麼?公司解散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壓行為兩種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東或董事間矛盾激烈或發生糾紛,且彼此不願妥協而處於僵持狀態,導致公司機構無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夠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無法達成有效決議,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事實狀態。欺壓行為則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正在或將以非法的、壓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財產的管理或處分顯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訴訟的股東用盡了其他救濟手段,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僵局或欺壓行為

  這裡的其他救濟手段,應主要是指公司內部的救濟手段,即原告應當用盡公司法賦予的股東權利,窮盡公司內部自力救濟,仍不能解決僵局或者欺壓問題的情況下,才可選擇訴訟的手段。起訴時,原告股東應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東權利解決糾紛或自行協商未果的證據。

  三、原告應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可以是一個股東,也可以數個股東合計持有10%,以起訴之日為準。

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現。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運營、終止的根本依據,對於公司解散的條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確規定,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本性,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規定,當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則就進人解散程序。

  二是股東會議解散,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因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續重大事項,所以根據新《公司法》第104條規定,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是法定解散。公司出現合併、分立事由時,也需要解散。當發生合併事由時,在吸收合併情況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設合併情況下,合併雙方原公司解散;當發生分立事由時,解散分立時,原公司解散;存續分立時,原公司並不發生解散。

  上述三種情形屬於公司自願解散。

  四是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在存續過程中,可能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續的資格。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以前散見於各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並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編制清算報告,並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七)註銷登記。

  五是司法強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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