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方便快捷,通過微信轉帳支付款項已相當普遍。與之對應,因微信轉帳帶來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那麼,由此產生糾紛該如何處理呢?以下案例可以給人們一些啟示。
【案例】
轉帳截圖,沒有佐證難勝訴
胡女士和林先生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1日,胡女士按林先生的電話要求,以微信轉帳的方式向其匯出借款20000元。由於林先生到期未還甚至一口否認借款的事實,胡女士基於沒有借條,只好以微信轉帳截屏為憑提起訴訟。
鑒於胡女士無法提供原始頁面,截屏顯示的收款人是網名,該網名與林先生目前的網名不同,無法確認是否為林先生,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駁回了胡女士的訴訟請求。
【點評】
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與之對應,主張債權的胡女士具有舉證責任,鑒於其提供的微信轉帳截屏雖然能當作證據使用,但屬於孤證,無法達到證明的效果,只能承擔不利後果。針對類似情況,不妨通過微信、簡訊給對方發送信息,如:「×××(對方姓名),我是×××,我在×年×月×日借給你×元現金,請你儘快歸還。」讓對方回復,或者進行電話錄音等,使原來的孤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案例】
轉帳錯誤,不當得利可返還
2018年9月7日,肖女士用微信轉帳向好友劉某支付5萬元款項時,因操作失誤,而錯轉給了李某。李某面對肖女士的多次返還要求,以其並沒有向肖女士索要,是肖女士主動給他的,他也願意接受且以實際收取為由,一再拒絕。
對此,肖女士難道只有「打落門牙往肚裡吞」嗎?法院的判決說明:李某之舉屬於不當得利,必須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全額歸還肖女士。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也就是說,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與之對應,本案情形完全吻合:李某沒有取得款項的合同依據,肖女士也無向李某付款的法定義務;李某已經受益,而肖女士已經受損;肖女士的受損與李某受益之間具有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繫,即因果關係。
【案例】
轉帳屬實,並非一定是借款
邱小姐與董先生是一對戀人。2018年1月1日,在雙方父母、親友的催促、見證下,彼此舉行了訂婚儀式。隨後,董先生通過微信轉帳方式,付給了邱小姐10萬元禮金。不久兩人領取了結婚證並同居生活。
2018年11月,由於邱小姐覺得彼此性格不合而要求分手,董先生雖然同意,但要求邱小姐歸還10萬元現金,理由是彼此不能走到一起,該款當屬借款。
該款真的只能按借款處理嗎?
【點評】
本案所涉款項並非借款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期間,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聘金、聘禮,俗稱「彩禮」。而借款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貨幣移轉給對方,對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等額貨幣的協議。本案款項明顯屬於前者。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此來看,董先生不能按借款要求全額返還,如果不存在「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邱小姐可以拒絕返還。
來源:勞動午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yR2W4BMH2_cNUgK3f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