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銀行1630萬,多名涉案人被判刑,主管副行長先後因「涉嫌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涉嫌違反金融機構行政法規發放貸款」被羈押117天,之後被取保候審。18年後,當事人收到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以「違法刑事拘留」「錯誤逮捕」為由要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賠償,華商報記者4月23日獲悉,鞍山李祥的國家賠償申請獲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支持,並已拿到部分國家賠償。
1962年出生的李祥是遼寧省鞍山人,案發前是鞍山市某銀行鐵東支行副行長,主管信貸工作。4月13日,李祥向華商報記者詳細講述了他涉案的前前後後。
李祥
李祥介紹,他於1993年到鞍山某銀行工作,1999年3月調到該行鐵東支行任副行長,主管計劃科、信貸科。「我剛調到該行20多天,銀行就發生了一起承兌匯票質押貸款詐騙案,1630萬元被時任鞍山市某集團公司負責人費某某騙走。」李祥介紹,在此之前,費某某還從鞍山某銀行長甸支行詐騙1494萬元貸款。「可以說,費某某在鐵東支行的貸款是長甸支行貸款的延續。」李祥稱,根據規定,各支行無貸款審批權,貸款審批完全由市行貸款評審小組、貸款審查委員會及董事會掌握,作出貸不與貸的判斷,支行是基層單位,是執行者。「在貸款人手續齊全的前提下,他們只負責存貸比例控制、貸款期限、金額、利率、方式等。」
2018年10月,李祥收到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1999年5月28日,費某某案發出逃,李祥因此受到牽連。華商報記者注意到,案發後,當時的《遼寧職工報》《鞍山日報》對案情作了簡要報道。1999年8月23日出版的《遼寧職工報》以《3000餘萬元巨騙 費某某被擒》為題,報道了此案:1999年5月28日,費某某、張某某用廣東河源市的假承兌匯票做抵押,騙走鞍山市某銀行貸款3124萬元後外逃。
案發後,鞍山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對此案高度重視,責令公安機關迅速抓獲嫌疑人,挽回損失,並每天聽取案件進展情況。鞍山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專案組,專案組下設追逃組、資產保全組、責任調查組同時開展工作,追逃警力達30餘人。專家組成員不分節假日全力以赴工作,追逃民警先後赴北京、上海、遼寧瀋陽、廣東、山東等地抓捕。1999年7月3日,民警在遼寧省營口市將費某某、張某某抓獲。
2001年6月1日出版的《鞍山日報》刊發了題為《我市對首例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重點案件做出一審判決 主犯費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報道。報道稱: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日前成功對被告人費某某等5人票據詐騙案出庭支持公訴。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費某某無期徒刑。
1999年8月,當地媒體報道
被告人費某某、朱某某、張某某、張某和、賴某某5人,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間,為達到用假承兌匯票騙取質押貸款的目的,互相勾結,分別以使用偽造的承兌匯票、出賣偽造的承兌匯票、截獲並偽造銀行查詢手續等非法手段,分兩次從鞍山市某銀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共計3124萬元,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極大地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給國家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
李祥介紹,案發後,鞍山某銀行信貸處處長助理汪某(1998年鞍山某銀行長甸支行1494萬元被詐騙案發生時,任長甸支行信貸科科長)亦被判刑,具體刑期他不了解。華商報記者4月23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 2012年11月15日,1971年出生的汪某被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2000年7月,李祥的釋放證明書
受該案牽連,1999年6月14日,李祥被鞍山市公安局以「涉嫌向關係人發放貸款」刑拘,1999年7月8日取保候審;2000年4月18日,李祥第二次被鞍山市公安局以「涉嫌違反金融機構行政法規發放貸款」刑拘,2000年5月23日逮捕,2000年7月18日第二次取保候審。
「司法機關以『涉嫌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涉嫌違反金融機構行政法規發放貸款』為由刑拘、逮捕我純屬子虛烏有。」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李祥稱,他和費某某等人素未謀面,更沒有任何經濟往來。
李祥說,案發時,他才37歲,正是一個人幹事的大好時期,受此案影響,他的事業就此終結。「被羈押後,副行長職務被撤;取保候審後,每個月拿著幾百元的生活費勉強度日;遭受不明真相同事的白眼……」李祥說,那段時間,是他人生最為灰暗的時期。
案件不僅給李祥的事業帶來了毀滅性打擊,也給他的家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李祥稱,他的妻子在鞍山一家醫院工作,「案發前夕,醫院本來準備提拔妻子做中層幹部,但司法機關因他的案子到醫院調查,妻子提拔的事也就泡湯。」不僅如此,案件對女兒造成的影響最讓李祥愧疚。李祥說,案發時,女兒正上小學,性格活潑開朗,成績優秀。「案發後,女兒像變了個人一樣,性格一下子孤僻起來,不願和人交流,值得慶幸的是,女兒的學習沒有受太大的影響。」
年輕時的李祥
「父母的身體本來很好,因為我的事擔驚受怕,健康狀況因此受到影響。」李祥說,他的父母一直在農村生活,案發後,老人整天提心弔膽,不久後雙雙離世。「老人至死都盼著我儘快解除取保候審,徹底獲得清白。」
「以前的下屬現在都是鞍山市某銀行支行行長或副行長,當時與自己同級別的副行長,現在要麼是支行行長,要麼調到市行各處室成為處長,更好的已經成為市行副行長。」李祥說,憑自己的能力和資歷,如果沒有此案影響,他現在很可能是市行副行長甚至行長,最低也是支行行長。
取保候審對當事人的生活、工作有哪些影響?
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建亮介紹,《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對象,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
李祥稱,取保候審期間,他的出行確實受到影響。「有一年朋友在俄羅斯有事,需要我過去,我在辦戶照時就沒有辦下來。」李祥說,取保候審以來,他一直沒有出過國。
陳建亮介紹,在勞動者被拘留或逮捕的情形下,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但是在員工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單位能否中止勞動合同,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文件中,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第二次取保候審後,李祥一直在為自己的案子奔波,他要徹底獲得清白。經過18年的不懈努力,2018年10月17日,李祥終於從鞍山市公安局拿到了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鞍山市公安局向他宣布,撤銷案件,返還取保候審保證金5000元。
華商報記者從李祥提供的鞍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看到,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是:撤銷案件,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18日,「宣示時間」是2018年10月17日,簽收日期是2018年10月17日。「拿到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時,一家人很激動,多年的冤案終於平反,真的來之不易。」
拿到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後,李祥拿起法律武器開始依法維權。2019年6月20日,李祥將鞍山某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該銀行立即安排他的工作,恢復原有的崗位級別及薪資待遇;要求該銀行補發相關薪資損失86萬餘元;賠償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差額部分40餘萬元。
2019年10月21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鞍山某銀行為李祥安排工作;支付李祥1999年7月至2019年7月的工資差額33萬餘元……
李祥介紹,一審宣判後,鞍山某銀行提起上訴,目前二審還未開庭。
2018年12月下旬,李祥以 「錯誤逮捕」「違法刑事拘留」為由依法向鞍山市人民檢察院、鞍山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鞍山市人民檢察院、鞍山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2019年2月26日,李祥又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提出複議申請,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逾期未作複議決定。李祥遂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分別要求鞍山市公安局、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李祥要求鞍山市公安局賠償二次收取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利息1700餘元;賠償因違法拘留造成的薪金損失81萬餘元;補繳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31萬餘元;賠償申請人及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要求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賠償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36964.98元;薪資損失81萬餘元;補繳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31萬餘元;賠償申請人及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本案中,鞍山市公安局對李祥二次採取取保候審並收取保證金(5000元)的時間為2000年7月18日,而向李祥宣布解除取保候審並返還保證金的時間為2018年10月17日,該行為明顯違反上述規定。鞍山市公安局為該案賠償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此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李祥提出的薪金、社保基金、住房公基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的賠償請求,系其認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損害,根據相關規定,鞍山市公安局不是該賠償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綜上,2019年11月21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鞍山市公安局賠償李祥5000元保證金的利息損失,自2000年7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按決定作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計算,駁回李祥的其他賠償申請。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李祥被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決定撤銷案件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祥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鞍山市檢察院是本案的賠償機關。李祥提出的薪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損失不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21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李祥共被羈押117天,鞍山市檢察院賠償李祥人身自由賠償金36964.98元;賠償李祥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李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駁回李祥的其他賠償請求。
4月22日,李祥告訴華商報記者,鞍山市公安局的賠償他已於2019年年底拿到,鞍山市檢察院的國家賠償尚未拿到。4月22日上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相關人員介紹,鞍山市檢察院已將李祥的國家賠償申請材料提交遼寧省檢察院,目前正等遼寧省財政審批,業務正在辦理中,很快會有結果。
「拿到鞍山市檢察院的國家賠償後,我將被恢復名譽,這是我們一家人最期待的一天。」李祥告訴華商報記者,希望這一天早點到來。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趙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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