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專項鬥爭戰果,落實「兩個一律」「一案三查」要求,更加有力地推進深挖徹查、「打傘破網」相關工作,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全面加強涉黑涉惡線索排查工作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以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為根據,立足重慶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面臨的新形勢、新階段,結合全市法院開展專項鬥爭兩年以來審判實踐中凸顯的新特點、新問題,對涉黑涉惡線索排查工作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辦法》強調,全市各級法院的立案、審判、執行等部門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均應對涉黑涉惡線索進行排查,並詳細列舉了多類線索。其中包括民間借貸、網貸糾紛、「討債公司」等民商事案件中存在的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套路貸」等涉黑涉惡線索,征地、拆遷、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案件中的涉黑惡勢力「保護傘」線索,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恐嚇威脅執行申請人、暴力侵害執行人員和執行申請人等案件中的涉黑涉惡線索等。
《辦法》要求,全市三級法院相關職能部門對排查出的線索應當於三個工作日內,報部門領導及本院分管院領導審核後,統一移交本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該辦公室報請本院主要領導審核後統一對外移送。中、基層人民法院對於排查出的重大、敏感涉黑涉惡線索,還應將線索內容和移送情況層報重慶高院。
《辦法》規定,全市三級法院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排查涉黑涉惡線索工作中有漏報、瞞報或排查不力、泄密等情形的,應當進行責任倒查,嚴肅追責。
關於全面加強涉黑涉惡線索排查
工作的辦法(試行)
為深入推進全市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一步加強涉黑涉惡線索排查工作,構建任務清晰、程序規範、責任明確的工作體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全市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市三級法院立案、審判、執行等部門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均應對涉黑涉惡線索進行排查。
第二條
涉黑涉惡線索排查應當堅持分級負責、及時核查、依法辦理的原則,確保線索的甄別、研判、移送等工作嚴肅、精準、規範、有序。
第三條
刑事審判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應加強對涉黑涉惡線索的排查。對以下幾類犯罪案件應重點排查:
(一)群體性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案件;
(二)涉及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刑事案件;
(三)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故意毀壞財物、搶劫、搶奪、故意傷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犯罪案件。
第四條
民商事審判部門對以下幾類民商事案件應重點排查:
(一)租地、工程項目建設、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林業資源、漁業捕撈等領域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煽動鬧事、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等涉黑涉惡線索;
(二)民間借貸特別是「套路貸」、網貸糾紛引發及涉及「討債公司」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等涉黑涉惡線索;
(三)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發生的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存在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等涉黑涉惡線索。
對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提出的涉黑涉惡線索,應當逐一排查。
第五條
行政審判部門對征地、拆遷、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案件中的涉黑惡勢力「保護傘」線索以及行政相對人控告、檢舉的涉黑涉惡線索,應當逐一排查。
第六條
執行部門對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恐嚇威脅執行申請人、暴力侵害執行人員和執行申請人等案件中的涉黑涉惡線索以及當事人控告、檢舉的涉黑涉惡線索,應當逐一排查。
第七條
立案、信訪部門對接受立案、申訴、申請再審中發現及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等提出的涉黑涉惡線索,應當逐一排查。
第八條
審判監督部門對再審案件中的涉黑惡勢力「保護傘」線索以及當事人控告、檢舉的涉黑涉惡線索,應當逐一排查。
第九條
監察部門應當依檢舉、控告,排查法院內部是否存在涉黑惡勢力「保護傘」線索。
第十條
全市三級法院相關職能部門對排查出的線索應當於三個工作日內,報部門領導及本院分管院領導審核後,統一移交本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該辦公室報請本院主要領導審核後統一對外移送。
第十一條
中、基層人民法院對於排查出的以下涉黑涉惡線索,在按規定移送同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應當將線索內容和移送情況層報市高法院:
(一)威脅國家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涉黑涉惡線索;
(二)黨員幹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或「保護傘」線索;
(三)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涉黑涉惡線索;
(四)涉及命案、涉槍涉爆和其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涉黑涉惡線索;
(五)脫貧攻堅領域的涉黑涉惡線索;
(六)其他重大的涉黑涉惡線索。
第十二條
全市三級法院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排查涉黑涉惡線索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倒查,有問責情形的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涉黑涉惡線索應排查未排查、應發現未發現,造成嚴重後果或一定社會影響的;
(二)對排查出的涉黑涉惡線索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違反保密紀律,致使涉黑涉惡線索來源、內容等有關信息泄密,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
(四)涉黑涉惡線索排查中需要追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全市三級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涉黑涉惡線索排查和移送過程中,應當牽頭做好與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配合,建立涉黑涉惡線索雙向移送制度和查辦結果雙向反饋機制。
第十四條
全市三級法院相關職能部門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排查和移送其他違法犯罪線索,參照此辦法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