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七年二次酒駕 嚴懲沒商量
2019年7月3日晚20時50分左右,東營河口大隊民警開展酒駕整治行動,在依法對一輛小型轎車駕駛員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駕駛員涉嫌酒駕。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駕駛人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6mg/100ml,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通過系統查詢,民警發現宋某曾於2012年10月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過,此次屬「二次酒駕」。
酒後駕車出事故 朋友頂替露馬腳
2019年6月24日3時24分許,黃河路高架橋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車牌號為魯E9***3的黑色大眾車撞到了護欄。當東營交警直屬一大隊民警趕到事故現場時,肇事司機已離開。民警勘察現場過程中,一名男子來到現場自稱車輛駕駛員。通過詢問,該男子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發生前車輛行駛路線表述不清,民警將該男子帶回中隊調查處理。最終,該男子承認了自己不是駕駛員,真正的駕駛員是賈某,兩人是朋友關係。
賈某於6月25日上午到中隊接受調查,經呼氣式酒精檢測,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7mg/100ml。通過詢問,賈某供述了其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後棄車逃逸的事實。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7月23日,賈某被送至拘留所。
交通事故找人頂包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在出現「頂包」行為的交通事故中,絕大多數駕駛員會先選擇棄車逃逸,再請他人來處理事故。而嚴重的話,肇事逃逸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交通事故後找人「頂包」不但可能構成肇事逃逸,還有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肇事者是出於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為逃避法律追究仍積極實施妨害作證行為。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替人頂包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替人「頂包」的不要以為不是自己肇事就能置之事外。根據刑法規定,明知對方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包庇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的,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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